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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
释义

概况

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简称济南市福州商会)成立于2003年9月27日,是在济南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第一家副省级城市异地商会,我会现有会员企业200多家,遍及地产开发、隧道工程、钢铁煤焦、通讯器材、金融投资、茶叶食品、建筑建材、水产干货、寿山石雕、体育用品、汽车贸易、仓储物流、餐饮娱乐、电子网游等诸多行业,在山东省总投资额已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提供数万个就业岗位,每年上缴税额达数亿元。 为了做好非公经济人士的党建工作,在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和福州市工商联机关党委的亲切关怀和指导下,2007年9月28日我会率先在异地商会中成立党支部,现有党员13人,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的宗旨是:遵章守法、当好桥梁、服务会员、促进交流。商会的发展理念是:团结、向上、务实、有为。

为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会员发展工作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维权工作委员会、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以及外联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成立七年来,商会为促进福州与济南之间经贸联系架起一座桥梁,推动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积极开展会员间联谊活动,为福州籍企业家在济南营造自己温馨的家,通过维权活动以及帮助众多会员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使商会的良好形象在会员企业和福州籍人士心目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商会成立以来,在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共福州市委统战部、福州市工商联的领导下已经走过了七年历程。七年来,我会每年都被济南、福州两地的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民间社团组织。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商会定名为“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简称“济南市福州商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福州籍公民在山东省济南地区从事生产营销、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福州籍企业家在济经营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四条 本商会自觉服从济南市委市府的领导,并接受济南市民政局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商务局。

第五条 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交流、服务,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济南、福州商贸交流,推动济南、福州两地的经济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六层C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爱乡、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二) 协助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做好会员企业、会员团体的管理工作,使驻济工商户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

(三) 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 努力推进济南市和福州市的联系,加强两地的经济协作,为福州籍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和咨询等服务,传递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以及获取线索、风险分析和方案选优。

(六)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七) 开展专业培训,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经营管理能力。

(八) 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市场考察和出国考察,开展各种经济合作和进出口业务。

(九) 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各项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社会推荐表彰的先进典型。

(十) 加强与山东各地商会、工商届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

(十一)树立大济南、大福州的观念,为闽籍企业家在鲁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二)根据济南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投资活动。

(十三)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山东省济南市周边地区范围。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凡在山东省济南市周边地区范围内经营的福州籍商家、厂家及经营商户,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作贡献

(四)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发给会员牌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早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商会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的提名,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事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总结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除名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会长领导商会工作,主持召集常务理事会议;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公未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秘书长提出的商会办事机构设置计划

(四)表扬优秀会员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决议由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生效,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秘书长产生办法: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理事会要求制定商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商会日常工作,搞好财务管理,作好各项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和交办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上级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款、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可由会员兼任,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济南市福州投资企业商会2009年12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会址设在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六层C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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