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创业促进会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济南市创业促进会 英文译名:Jinan Venture Association 缩写 JV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我市政府负责创业和就业的职能部门、有志于推动创业和促进就业的群众团体、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单位和人士发起,自愿结成、依法建立的全市性、专业性、公益性社团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公德,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号召,组织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界大力开展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活动。为企业及创业者搭建服务平台,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驻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颖秀路2755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第六条本会工作范围: (一)开展全市创业、就业状况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创业、就业的方针政策,增强人民群众的创业意识,为社会各界提供创业和就业咨询服务; (三)组织学习、交流活动,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信息交流,探寻拓宽创业、就业的途径; (四)积极协助驻济中小企业实施科技和管理创新; (五)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帮助创业者及失业人员提高从业技能; (六)组织引导工商界及社会知名人士积极参与,发挥优势和特长,为创业和就业人员提供知识、技能、经验、信息等帮助; (七)创业资金的募集、管理及使用; (八)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内的创业项目,扩大就业和创业; (九)完成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热情和意愿,有志于扶持青年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有一定影响和有能力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组织考察; (三)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讨论并通过,事后报理事会确认;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等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管理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对通过的事项报理事会年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事后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各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一名副会长担任,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日常经费开支的审签。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专项资金; (四)在核准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创业扶持资金,并设立专项账户,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财政支持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内设机构YBC济南创业办公室 项目评审与追踪委员会 资产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创业导师委员会 宣传培训委员会 市创业促进会办公室、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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