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损鉴定 |
释义 | 鉴定范围检验检疫机构或其指定检验鉴定机构,如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申报及鉴定要求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申报时间(重点)(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鉴定地点(重点)(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项目有(1)舱口检视:一般由承运人申请,据以明确自己的责任。主要检查船舶卸货前的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同时检查舱内货物表层的覆盖、衬垫及有无进水、移动、残损等情况。如发现货物残损,应查明致损原因。 (2)载损鉴定:一般由承运人申请。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舱内货物的积载(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鉴定货物的残损情况和致损原因。此鉴定项目可不列明残损货物的贬值程度。 (3)监视卸载:是承运人、发货人、保险人为了防止货损或明确货损责任而申请的鉴定工作。通过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货物积载情况,并监视货物的卸载工作。在卸载过程中发现残损、短缺、漏失等异常情况时,查明残损情况以及致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4)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船舶因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求难措施,因而导致船舶运费和货物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和费用称作共同海损。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积货鉴定。积货鉴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单分清好货、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查明残损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估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申请人提供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出具海损(或积货)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为办理共同海损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我国对该项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 (5)验残:是对进口商品的残损、变质、短缺和漏失等情况进行鉴定,判断致损原因,估定残损贬值程度,签发验残证书,供有关方面作为处理索赔的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凡卸货时已发现包装或外表破损的商品,必须在贸易和运输契约规定的目的港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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