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首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
释义 | (2004年9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吉首大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 2.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身体健康。 第二章 普通本科教育第四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吉首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符合第三条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 2.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4.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和普通话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在校期间,产因学习成绩差留(降)级者;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到中等者; 7.因其他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成人本科教育第六条 我校成人脱产班、夜大、函授、自学考试(须我校为主考学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本专业主干课和实验、实习课平均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课程合格。 2.通过湖南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人教育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参加考试成绩有效)。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者; 2.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者; 3.在校期间经补考及格课程累计五门(次)及其以上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在吉首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普通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吉首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所在院(系)的学位分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进行逐个审查,提出本院(系)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院(系)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汇总复核,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评审,确立学士学位授予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大学外语、公共计算机、普通话和毕业论文(设计)在毕业离校时未达到获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公共考试合格,达到我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经本人申请,可以按上述程序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成人本科教育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主管部门按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初步审定,并向教务处推荐; 2.教务处按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复审; 3.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及授予工作于每年6月-10月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未通过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生学位证书需妥善保管,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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