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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释义

吉政发[2008]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以来,已经基本解决了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保护价粮库存销售和政策性财务挂账剥离等历史遗留问题。当前,进一步加大措施,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搞活粮食流通的需要,也是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需要。根据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国家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全省目前的改革实际,按照支持央企、引进外企、发展民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思路,现就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

市(州)县原则上不再保留由其管理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将地方国有粮库通过上划、兼并、重组、破产、出售等方式,完善中央和省储备粮体系建设,支持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发展,支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支持跨区域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壮大。通过对国有粮食流通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在全省形成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骨干、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提高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发挥主渠道作用

将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建设和地方投资,能够承担中央储备粮任务,符合国家规定上划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整体上划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上划部分地方国有粮库支持省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吉粮集团发展。这些国有大型粮食流通企业作为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油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粮价等政策性业务,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支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以国债投资、世行项目贷款与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组建股份制或合作制企业。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民营企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提倡、引导和鼓励粮食深加工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兼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形成资源互补,“产、购、储、加、销”一体化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打破区域、行业、所有制界限,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五、加快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退出

对有净资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资不抵债,但仍具备一定经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或招标方式整体出售。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按《破产法》规定,从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和依法取得并缴入国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依次支付。

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级政府应明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所办集体企业各自产权,对集体企业资产予以保留,为集体企业下步改革预留成本。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粮食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销售出库“老粮”,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前将“老粮”清库,并及时将粮食销售货款结算至企业。财政、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抓紧清理认定“老粮”损失损耗和销售亏损的财务挂账,并从企业剥离,挂到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七、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改制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应聘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改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工作年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须清还企业拖欠的职工债务,缴纳改制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所在地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所需资金主要从企业国有产权出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多渠道解决,可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解决办法。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时,要按规定足额预留统筹外养老金,并按月支付。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实现再就业。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八、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财政(或国资委)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

九、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优惠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比照2005年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执行。各级财政、农发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资源、工商、地税、法院、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从实际出发,尽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为加快推进改革,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各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同时,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对市县政府绩效评估的考核范围,未完成改革任务的市县,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各市(州)、县(市、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已上报的改革方案与本文件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后报省里备案;未上报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报省里备案。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人、财、物的监管,要以2008年3月末人事统计报表为准进行人员编制冻结,只能出不能进,防止人为扩大改革成本;要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正常销售的粮食货款要全额入账,除政策规定外不允许发生新往来欠款,对改制前企业已到账的、在途的、清理收回的银行存款和现金,除归还银行贷款、支付必要的销售费用、维持经营的水电费和人员工资外,一律不许再支付其他费用;要加强财产安全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头,企业所有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要登记造册,防止偷盗、损毁、转移、低价处理、违规担保或抵押等损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发生。

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规定,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企业资产评估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要公开透明。企业对外出售要公开竞价,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各地要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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