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索引号:220112020302021200700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保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升级、留级、跳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结业、肄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招生部门负责将录取新生名单于开学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通知有关学校。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高中学籍和会考考籍。新生无故延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高中学籍和会考考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消其高中学籍,同时注销高中会考考籍。 第六条 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编号方法见附件);逐级上报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同时建立与之配套的高中会考考籍档案,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省会考办公室。 第七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八条 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籍变更手续的办理应符合会考考籍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内容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会考科目按会考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作为升级、跳级、留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补以考。高中会考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补考。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十二条 学生经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符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经学年操行,学业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并已达到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第五章留级 第十四条 经学校的补考,学年成绩中必修科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或语文、数学、体育三科中仍有两科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但必须严格控制留级率。留级生留级学年的会考成绩无效,一律重读重考。 第十五条 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准留级。 第六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 正常学习,须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应由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出具县级医疗单位或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保留学籍和会考考籍。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或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学籍和考籍认可手续后,方可复学,编入适当班级。复学生承认其会考考籍,原有会考成绩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七章转学 第十九条 无特殊情况在本市、县内不准转学;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父母或监护人的户口变更而随家搬迁到外地,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校同意,持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和会考准考证,由转出、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的学生,凡参加会考者,由所在省级会考机构确认的会考成绩我省予以承认;本省转到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其会考成绩我省予以证明。 第二十二条 一般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中学的学生一律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退学: 1、 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 再次留级者; 3、 一学期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二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4、 连续两年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求退学,由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考籍档案中注销其考籍。退学后一般不予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凡思想品德表现(包括社会实践)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会考成绩全部合格者,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达不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结业生可申请参加当年(高一、高二)或次年(高三)的不合格科目的会考和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操行等第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凡未修业年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又属本《暂行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退学者,可准予肄业,发给肄业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会考成绩优秀,体育达到合格标准,毕业时颁发优秀毕业证书(具体标准和证书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由学校(包括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编制优秀毕业生、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名单,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按学生学籍、考籍及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由市、地、(州)教委(局)统一向省教委申报各种证书的数量,经批准后按省统一的编号办法,验发证书。 第十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秀,达到国家颁布的体育合格标准,并在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三好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五条 对于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留校察看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其处分;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毕业班学生在其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档案,当年的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省教委以前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有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凡自一九九一年秋入学的高中新生的学籍管理,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市(地、州)、县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委备案。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教委中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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