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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释义

吉教基字〔2008〕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纠正目前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和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学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接受义务教育。中、省直属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分学区。各地要科学规划农村中小学校网点布局,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超规定入学半径的学校要提供交通或住宿条件,保障居住偏远、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重点抓好农村初中招生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学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制度,防止学生流失。

二、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要求,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保障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准拒收学区内农民工子女入学。

三、各地要加大改制校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文件要求,力争今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的工作任务,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校必须在2008年底清理整顿完毕,转为民办学校的尽快实现“四独立”,不准再以改制校名义招生。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编制、经费和校园校舍等情况,科学确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定并一次性下发学校招生计划,将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不准调剂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班额分班,坚决纠正超级大校、超级大班现象。要加速推进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缩小区域内学校办学水平的差距,逐步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按学区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任何学校不准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不准分重点班,非经市(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准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学校要均衡分班,统一配备教师,均衡配置教学资源,提供均等的教育机会。

六、加强学校招生行为监管。任何学校不准提前招生,不准跨规定区域招生,不准举行招生考试择优招生,不准以任何形式作违规招生宣传,不准与各类竞赛挂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以升学率做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标准排名次或下达升学指标。

七、各地要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初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准提前结束课程,不准让学生提前离校,以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报考率和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比例。指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报考中等职业学校,保证职普招生比例协调。

八、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普通高中多样化招生办法,推进推荐生、指标生、特长生等项改革,加强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综合评价制度和机制。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择校生比例不准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30%,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

九、民办中小学招生按照《民办教育条例》规定,与公办中小学享受同等待遇,统筹纳入中小学校招生管理。民族中学招生经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本市(州)跨县(市、区)招生,省重点民族高中(含纳入重点高中管理序列的学校)可跨市(州)招收因本地区无民语授课高中、随父母进城等原因自愿报考本校的学生,但不准以任何形式到有民语授课高中地区作违规招生宣传和违规招生。

十、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招生管理制度,各级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严肃招生纪律,依法查处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招生者,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学校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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