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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教基字[2004]14号 2004年5月1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教基[2004]4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增强做好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增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虽然我省在1998年就已经实现了“两基”目标,但 “两基” 的总体水平偏低,基础薄弱,发展很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农村地区的“两基”工作还存在诸如教育质量不高、初中辍学率居高不下、教育经费不足、办学条件较差等问题,影响了“两基”整体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对于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水平、消除青壮年文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松劲和畏难情绪,继续把“两基”摆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要认真研究农村“两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强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积极主动地全面推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2、“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农村“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坚持把发展放在第一位,以改革促发展,实现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的统一,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通过建立规范的保障制度和良性的运行机制,提高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为农村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3、明确“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目标。今后五年,我省农村地区“两基”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义务教育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年龄逐步降低到6周岁,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得到有效控制,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保持在90%以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水平;到2010年,全省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成人非文盲率达到95%以上。经过不懈努力,使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教育投入明显增长,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明显优化,形成农村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二、完善体制,健全机制,落实措施,保障“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顺利实施

4、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43号)精神,建立健全在国务院领导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省、市、乡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健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力,依法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规定,逐年提高对教育的经费投入水平,保证农村中小学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省、市两级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重点支持贫困县、财政困难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县级政府要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制度,将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要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经费。各级政府要切实设立扶助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专项资金;要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6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力争在五年内使农村初中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校际差别,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建立及时改造中小学危房的责任制度,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结合起来。农村小学在有条件的前提下办寄宿制学校;农村初中原则上每个乡(镇)办一所,人口稀少的地方可跨乡联办;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九年一贯制农村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要保证不因布局调整而导致学生辍学。

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建设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普通小学初中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吉教基字[2002]12号)建设农村中小学实验室,普及实验教学;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要求,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

7、大力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以教育信息化带动农村教育的现代化。以信息技术为突破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扩大教育覆盖面,缩小城乡办学水平差距,推动农村教育的跨越式发展。认真落实《吉林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十五”发展规划》和《吉林省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各项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基金,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农村地区的教育信息化建设。要组织实施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基本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全省所有初中及50%以上的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努力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与课程的整合,使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的互动方式有较大变化。

8、加大控制农村初中辍学力度,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农村初中学生辍学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难点问题,各地要将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向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其送子女入学或返学;学校要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及时就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生入学、辍学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动员儿童少年就学和返学工作;实施计算机学籍管理,建立完善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流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控辍”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对学生的吸引力,使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的好。要根据当地实际,通过采取依法“控辍”、改革“控辍”、管理“控辍”、扶贫“控辍”等多种措施,降低农村初中学生的辍学率。

9、建立改造农村薄弱学校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农村中小学贫困生助学金制度。继续实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口支援农村薄弱中小学校和城市学校支援农村薄弱中小学工程。各地要制定改造薄弱学校的目标,落实任务要求,使受援学校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农村中小学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各地要建立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落实和利用好国家和省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市、县级政府要安排足够数额的专项资金,加大扶助力度,力争到2007年,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贫困而失学的现象。要加大对残疾少年儿童、农村女童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扶助工作。

10、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工作质量。完善扫盲工作包保责任制,高标准扫除文盲。坚持扫盲教育与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积极开展扫盲后继续教育,建立适应成人文盲提高科技致富能力和生活质量需要的扫盲教育机制。要广泛开展创建无青壮年文盲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和电化教育设备,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普及科学技术常识,增强扫盲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要设立妇女扫盲和巩固提高项目,大幅度降低妇女文盲率。要充分利用当地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动员师生参与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帮助身边的文盲或脱盲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三、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11、转变教育观念,积极进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转变教育观念,端正办学思想,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积极探索农村初中办学模式改革,增强农村中小学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农村教育的活力和办学效益。

12、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农村中小学的德育工作要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把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强德育的实践环节,建设和管理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中小学师生诚信教育;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沟通合作的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学校、社区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完善公安司法干警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制度,降低中小学生的违法犯罪率,使农村中小学成为传播现代文明和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地。

13、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对火灾、房屋倒塌、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的预防措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创建文明校园,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14、加强中小学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重视中小学体育、美育、劳动和卫生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保证必要的教学条件,开足开好相应课程,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水平、鉴赏能力和审美情趣。中小学生要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热爱劳动的情感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15、加快推进课程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贯彻实施《吉林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新课程的实施,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优化课程结构,调整课程门类,更新课程内容。按照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开发多样化的、有特色的、适应本地需要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积极推进农村普通初中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和有关的应用技能教育,加强“绿色证书”教育师资和劳动实践场所建设。

16、改革考试和招生制度,构建适应素质教育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机制。根据农村实际,针对学生不同的发展目标,实现评价方法的多元化,采用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对学生的发展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小学不举行任何统考统测,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加评语制;小学升初中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初中毕业考试下放学校管理。深化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改革。

1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省出台中小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后,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抓紧完成以县为单位的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按教学实际需要保质保量地为农村中小学配备教职工。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责权限,理顺中小学人事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人员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聘任。

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凡是任教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健全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尽快在县域内形成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学科门类齐全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建立小学短线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保证农村小学能够按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建立以课程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定期培训和校本培训制度,使教师掌握课程改革精神和必备的教学技能。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杜绝教师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形成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学生、家长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认真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政策。对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建立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四、加强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

18、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保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领导,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障、有检查落实。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要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的考核体系,每年考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具体方案、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要统筹县域内的教育资源,调动乡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紧抓实。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本区域内“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规划报省教育厅。

19、进一步加大“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要大力强化督政职能,将“两基”督导评估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列入年度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形成有力的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定期表彰、奖励教育工作特别是“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先进县(市、区)和乡(镇)的制度。对“两基”巩固提高主要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称号,并责成重新申报“两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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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