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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计算行业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吉林省计算行业商会是由全省计算机行业从事开发、经营和服务的IT企业为参与主体,广泛吸收计算机教学、科研、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成立于2004年10月。

商会宗旨是:保护行业利益、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发展,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商家与用户的桥梁和纽带。我会的发展目标是:打造吉林省IT市场核心对话平台,做全省IT企业的组织依托。

目前,商会拥有1200多名会员,会员类型涵盖全省各类IT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分布在全省九市(州)和所有的县级城市。商会主要领导均为行业内各专业领域的主流企业和领袖型企业的负责人,有10个部门的副厅级领导在商会担任名誉会长,近20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商会担任常务理事,长期与省内其他IT社团组织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整合了省内大部分与IT相关的社会资源,得到了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

商会成立以来,不断完善内部各种管理规范和组织运作机制,先后制定了《吉林省计算机行业市场监测与管理办法》、《吉林省计算机行业人才流动公约》、《会员企业信誉担保办法》、《会员企业信贷联保办法》、《行业自律委员会组织与管理办法》、《保护会员利益的意见和办法》等多项行业规范并开展了相关工作。组建了30多个专业市场委员会,举办了多届市场年会,发布了多项行业发展报告。

为了提高商会的服务能力,商会自2007年起,在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了一系列行业职能的整合与培育工作。目前,与省中小企业维权中心联合成立省中小企业维权中心计算机行业维权办公室已正式挂牌运作。与此同时,经商会申请和推荐,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从商会会员中聘任了28名软环境监督员,有效提高了商会的行业作用。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吉林省计算行业商会,英文译名是JILIN Chamber Of Commerce Computer,英文缩写是JLCCC。

第二条 本会是以吉林省广大计算机及信息技术领域(以下简称IT)的非公制经济企业为主体,吸收计算机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和维护等部门的代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计算机应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团结吉林省计算机行业广大同仁,架起政府、企业、市场和用户的桥梁。做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全省IT行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组织省内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推广和宣传,以及技术讲座、培训和展示、展览活动;

(二)组织研究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应用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战略,向政府部门和应用单位提出发展建议;

(三)向政府反映用户的意见和建议、愿望和要求,积极为用户争取、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为用户提供政策咨询、代理申请项目;传达和宣传政府的意图和政策;

(四)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及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项目论证、评估、评标、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评审等;

(五)承担相关部门委托的课题项目,开展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友好往来,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与产品,广泛进行经验交流,推动会员企业内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组织会员进行业务考察,促进互利合作;

(七)组织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及相关图书、资料,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八)进行市场调查和行业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IT企业信誉、企业实力、产品技术及服务满意度的评测工作,向社会推荐优秀企业及优秀产品。

(九)承办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申请加入本会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积极愿望;

(三)单位会员应是合法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并登记,具有一定规模,创办时间在两年以上,经营处于稳定发展时期。

(四)个人会员是中国国籍并享有公民政治权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和信息、技术等支持;

(四)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提出技术鉴定、项目评议、维护权益等要求;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八)确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条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情况,可以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等相关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更名、场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注销,须到吉林省民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须事前报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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