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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福建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吉林省福建商会是由福建在吉林省投资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并经吉林省民政厅于2007年2月1日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是吉闽两省经济合作与交流的纽带和桥梁。本商会以“引导企业团结互助、同舟共济、文明经商,不断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模壮大服务,进而推动会员企业和吉闽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为宗旨,努力将福建商会建设成共享、同荣、合作、发展、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组织。 商会的会员企业投资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冶金、轻工、电子、制衣、建筑、山水开发、养殖、医疗、餐饮、文化娱乐、宾馆、金银珠宝、百货等多个行业,总投资逾600亿人民币。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吉林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Lin "

第二条 本商会是福建籍人士在吉林省投资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服务、协调、自律、中介等作用积极推动会员企业与两地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5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及时向会员提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吉闽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建立商会网站,介绍吉闽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宣传在吉投资的闽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和营销战略等的讲座培训,提高会员素质。

(四)组织会员企业对内外的商务考察,加强与其他商会的协作与交流,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五)积极配合吉闽两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协助吉闽两地政府主动联络中外各界工商届人士来吉或回闽投资创业,为吉闽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六)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征求工作意见,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解决发展中的困难;代表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在吉的合法、合理发展。

(七)商会加强内部自律,指导会员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当地的政策规定和风俗习惯,维护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稳定。

(八)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公益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闽籍人士在吉投资设立的企业;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注册文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登记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商会理事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和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商会组织工作实行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商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商会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各项报告;

(五)审议本商会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必要时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分配名额和分配方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商会理事为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理事会的召开;

(三)决定经费的开支,检查财务情况,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四)向理事会提议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制定和监督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商会一般活动的举办。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亦可以与理事会合并召并,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其决定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的信誉和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职责:

协助会长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职权:

协助会长负责会务工作,会长、执行会长因故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商会监事长职权: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职权(秘书长专职聘用)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会长、理事、会员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人员,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的合法收入;

(三)会员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开支,须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

于会,用之于会”和节约开支的原则,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局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3日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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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8: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