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残疾人活动日 |
释义 | 残疾人活动日,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五个单位联合主办的大型综合活动日。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决定,将每年4月17日定为残疾人活动日。确定残疾人活动日旨在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义演、义卖、义诊、义捐等助残和联谊活动,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立法背景残疾人是数量相当大的一个群体。据1987年国务院组织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五类残疾人5164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4.9%,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18.1%。此外,还有麻风病、侏儒等其他类别的残疾人未统计在内。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群体。残疾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具有公民的一般共性,还存在特殊性。例如,在交往中辅以盲文、手语和其他工具,在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特殊点字、特殊手势语、特殊教育、特殊艺术、特殊体育、特殊职业技能、特殊器具的概念、规律、方法和辅助手段。 残疾人是一个困难群体。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某种不利地位,正常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例如,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占68%,盲、聋和弱智儿童入学率不足6%;就业机会少,49%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尚未就业;缺乏必要的康复,有490万白内障患者、124万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和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我国社会已由温饱向小康水平过渡,残疾人能否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不仅涉及5000多万残疾人,而且牵动着2亿亲属和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家庭,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立法是残疾人的要求和残疾人事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残疾人更加珍惜人生价值,渴望投身祖国建设,广泛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行动。同时,残疾人事业也需要走上法制的轨道。 立法是《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要求。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确定1983年—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该大会一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大会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都要求:会员国必须通过立法,为达到各项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建立必要的法律基础和权威。目前,132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法律。 因此,制定关于残疾人的专门法律,对这样一个人数多、特殊而困难的群体给以保障,并使残疾人工作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对《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的响应,必将在国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立法基础有基本配套的政策法规基础。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涉及残疾人的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特别是1988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全国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残疾人事业的宗旨、目标、方针,以及各业务领域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许多地方还做出了具体规定。 有41年残疾人事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全社会的支持下,残疾人事业在比较低的起点上,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进行了残疾人抽样调查,基本摸清了残疾人的状况;各级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计划和预算,做出了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将残疾人事业列入议程,明确了任务和措施;探索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路数和方法;残疾人工作在教育、劳动就业、康复、文化、体育、福利、环境等各个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以三项康复工作为例,开展两年,已完成白内障复明307800人、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97575人次、聋儿语言训练5667人,花钱不多,效果很好,受到国内外普遍赞誉。残疾人事业的实践和成绩表明,我国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方针、政策是正确的,做法是可行的,措施是有效的。 有社会基础。精神文明建设,对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增进了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组织了“助残日”、“残疾人活动日”。1000多万少先队员参加“红领巾助残活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有残疾人的组织基础。随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县以上地方组织的完善,残疾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统一组织表达和维护其利益;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助手,倾听、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开展服务工作,同时,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团结教育残疾人,协调社会矛盾,为本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将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做法,上升到法律高度加以确立的条件已经成熟。 国际残疾人年1976年,联合国大会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并确定“国际残疾人年”的主题为“全面参与和平等”。1982年,联合国宣布1983-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为纪念这十年,1992年10月14日四十七届联大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决议要求世界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采取更积极和广泛的行动与措施,以求实现“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和《关于残疾人和世界行动纲领》的改善残疾人的处境,以期建立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同年12月3日,正值亚太经济社会理事会发动亚太残疾人十年会议在京召开。数百名中外残疾人和会议代表举行联欢共同欢度第一个“国际残疾人日”。 目前全球共有6亿多残疾人,约占全球总人口的10%,其中80%分布在发展中国家。 宗旨每年12月3日纪念国际残疾人日的活动旨在促进人们残疾问题的理解,鼓励人们维护残疾人的尊严,保障其权利和幸福。同时也是为了增加残疾人融入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时所获得的成就感。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建立在使残疾人充分、平等地享受人权并使之参与社会的目标之上。 意义“国际残疾人日”的确立,说明在世界范围内,残疾人事业日益引起广泛关注,不同种族的人们都开始形成一个共识,残疾人事业是人道主义的事业,是一项崇高而又光荣的事业,是人类进步和正义的事业。庆祝国际残疾人日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改变对残疾人的态度,并消除影响残疾人充分参与到生活各个方面中来的障碍。 近两年国际残疾人日的主题2004年的主题“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能做出与我们有关的决定” 2005年的主题“残疾人的权利:参与发展” 我国相关节日全国“助残日”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决定于1991年5月15日起在全国实施。根据《保障法》第48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从此,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就在全国开展轰轰烈烈的助残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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