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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释义

(2003年7月1日7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第42条的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术委员会、各学部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学部学术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部履行职责,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委员会(含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各类科研机构等相关学科人员)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29至33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均由校长提名,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

第四条  各学部的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1至17人,由学部主任和所属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及部分成员组成。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审议,校长聘任。委员由学部主任提名,校长批准。

第五条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为9-13人。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长批准。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在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3年,委员可续聘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结构状况,合理组成。各级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批准。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秘书。

第九条  校长根据《高教法》赋予校学术委员会以下职责: 

一 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方案;

二 审议学校重大教学改革、科学研究规划;

三 评定学校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

四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学术争议;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每学期举行1次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学部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学校和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部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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