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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安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赣人口字[2006]21号文)“关于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就诊时可以参照享受‘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免四减半”,是指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门诊患者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小换药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等各减5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父母的户籍均在农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是指只有一个孩子(含抱养),且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父母双方年龄均已超过49周岁的的农村家庭;未领取和已领取但遗失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发,从补发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二女户家庭”,是指只有两个女孩(含抱养),且父母双方中一方已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或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或父母双方年龄均已超过49周岁的农村家庭。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享受“三免四减半”的医疗优惠政策,必须该未成年子女户籍也在农村;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其父母继续享受“三免四减半”的医疗优惠政策。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凭《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享受“三免四减半”的医疗优惠政策。

第九条 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医疗机构应在本医疗机构的收费处,张贴公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医疗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咨询、监督电话,并制定本医疗机构执行该医疗优惠政策的工作制度和登记制度。

第十条 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持有《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的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到本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得拒绝其享受“三免四减半”的医疗优惠政策,如发现并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骗取《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的,经查实除取消其《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还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如发现并经查实,县级人口计生委有权收回其《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三免四减半”医疗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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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