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释义 |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59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其任务是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它不同于其他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总体来说有九大类: 1、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本辖区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合伙组织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2、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审查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服务文书,参与协商和谈判,参与协调、仲裁活动,申请行政复议,代理合作、担保、分家析产等单项民事、经济法律事务等; 4、主持调解纠纷、经济、劳动争议、生产经营性纠纷及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民间纠纷; 5、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各项具体法律事务的方法和途径及政策咨询; 6、代写法律事务文书: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协助办理公证:协助开展证前服务、办理公证申请、办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证后服务; 8、办理见证: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应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9、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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