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
释义 |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所谓会员分级结算,是指期货交易所只对部分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结算,不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则由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会员对其结算。《办法》修订时,落实了条例的规定,在第四章“会员管理”和第五章“基本业务规则”中对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会员组成《办法》在第四章“会员管理”中,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进行了规定。依据期货交易所是否对其结算,将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两类。 结算会员即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其中,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的具体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将分别出台单独的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办法》中不再涉及。 非结算会员即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资格的会员。非结算会员包括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公司和从事自营业务的期货公司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只包括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非结算会员将与目前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有很大区别,即其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者特别结算会员结算,而不能和期货交易所直接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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