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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惠州市卫生监督所
释义

机构职能

(一)负责组织实施市卫生局制订的卫生监督计划,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二)指导、监督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三)承担市卫生局交付的面向社会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消毒、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的卫生监督任务,受理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医疗广告的审核;

(四)承担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承担对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六)参与对危害公共卫生的中毒事故、医疗事故、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七)承办市卫生局交付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市卫生监督所内设9个职能科室、4个卫生监督分所、6个工作站:办公室、财务科、卫生案件稽查科、食品卫生监督科、公共卫生监督科、医疗消杀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科教信息科、受理发证科、陈江分所、水口分所、小金口分所、大亚湾分所、江南工作站、江北工作站、南坛工作站、河南岸工作站、麦地工作站、仲恺工作站。

(一)办公室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纳全所工作计划、总结,负责收文管理和起草、审核对外发文,负责处理人事、党务、文秘、会务、宣传、考核、工青妇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物资采供、对外交流、安全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全所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财务科

拟定全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按照财务制度、物价制度、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现金管理和票据管理,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财税报表,核算并上缴各项税金,及时发放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贴,办理银行结算和现金出纳业务并及时清理往来账目。

(三)卫生案件稽查科

对群众来电、来访、来信有关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的投诉和举报进行甄别、调查取证,对辖区内的“五大”卫生进行巡回监督,对确属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者依法查处;接受所领导批转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四)食品卫生监督科

(五)公共卫生监督科

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相关法规,负责对各类公共场所、自来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化妆品和涉水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及其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和进行行政处罚,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与知识培训。

(六)医疗消杀监督科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控机构、个体行医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医疗市场进行管理;负责传染病爆发流行等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职业卫生监督科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全市职业卫生相关工作,做好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八)科教信息科

负责全所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与知识培训;工作负责全所卫生监督业务信息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所内信息稿件和《惠州卫生监督》期刊编印。

(九)受理发证科

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等单位场所的新发、换发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发证工作;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受理与发证工作;与有关业务科室协调制定并公布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十)卫生监督分所

负责组织实施市所制订的卫生监督计划,按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配合市所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辖区内各类卫生行政处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各类卫生许可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后证件发放工作;完成市所交付的其他任务。

(十一)工作站

按授权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依照法律法规行使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辖区内各类卫生行政处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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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