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英文译名:Huizhou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ZCTA,简称“惠州交协”)成立于2002年10月31日,是全市从事经营交通业务和与交通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会员包括交通、公路、航道、港口、陆运、水运、航空、铁路、轨道、物流、邮政等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区)交通(道路)运输协会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目前有139家单位会员。其中事业单位17家,企业116家,社团组织6家。本届(第二届)协会有理事72个(其中常务理事37个),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监事2人; 协会内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现有专职工作人员7人,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协会下设有“培训咨询委员会”、“出租汽车分会”、“道路运输分会”、“汽车维修分会”、“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会”和“水路运输分会”等6个分支机构。 2009年2月成立了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党支部。 2010年3月成立了中共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委员会,现有交通运输非公企业党支部13个。 受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管理“惠州市出租汽车司机之家”。 受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承办部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①对全市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调研;对新开客运班线及新增运力可行性进行研究评估。②参与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③道路运输行业统计和分析。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前评审。⑤机动车维修质量技术鉴定。⑥参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人员的报名、审验等事务性工作。⑦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公共汽车)价格和收费调整调研、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调研,提出优化方案。⑧开展道路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贯;制定年度或季(月)度培训计划,组织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各类教育培训。 协会2005年1月被广东省民政厅评为“全省先进民间组织”;2004年12月被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和社科联评为 “惠州市2003—2004年度社会科学界先进社团”;2007年3月被市社科联、市民政局评为“惠州市2005—2006年度社会科学界先进社团”;2009年5月被市社科联、市民政局评为“惠州市2007—2008年度社会科学界先进社团”;2008年9月被全国大中城市社科联第十九工作会议主席团评为“全国先进学会”;2010年2月被评为“全省社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010年12月被市社科联评为“惠州市2009—2010年度社会科学界先进社团”; 办公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角新村2路1号 邮政编码:516001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英文译名:HUIZHOU COMMUNICATION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HZCTA,简称“惠州交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惠州市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从事经营交通业务和与交通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包括交通、公路、航道、港口、陆运、水运、航空、铁路、轨道、物流、邮政等企事业单位和各县(区)交通运输协会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为建设和谐交通行业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惠州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惠州市交通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惠州市。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围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业务。 (一)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适时提出有关我市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供政府决策参考; (二)客观公正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济活动的争议; (三)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利益; (四)参加听证会、咨询论证会,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订有关交通行业标准,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六)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七)努力完成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八)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同时加强与省内外同行的联谊活动,建立信息互动平台; (九)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创造条件办实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提高自养能力; (十)做好宣传工作。不定期编印内部交流资料《惠州交协信息》; (十一)开展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全市从事经营交通业务和与交通行业关系密切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不论隶属关系,不论所有制和规模大小,具备第九条条件的,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交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受理申请,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度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决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惠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市社团登记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章程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精神,处理和决定日常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经会长提名和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从事交通工作多年,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领导、老同志及热心交通事业、对交通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摊派。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如有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一旦查实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指导单位市交通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一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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