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惠州市惠阳区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惠州市惠阳区女企业家协会于2009年11月15日召开筹备成立大会,11月15日经省民政厅正式登记成立,是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女企业家组织,主管单位是惠阳区妇女联合会。目前协会会员中集中了成功的女企业家、杰出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惠阳区女企协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面向女企业家,组织国内外参观、考察、培训、研讨、交流、联谊活动,团结更多女企业家,推动深化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推荐、评选、宣传优秀女企业家,使本会成为广大女企业家相互联系的纽带和为女企业家服务的窗口,为惠阳经济发展作贡献。 协会把女企业家的需要作为工作重点,是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女企业家与各界妇女及女企业家相互之间的桥梁;是培养、提高女企业家素质的大学校;是女企业家们温馨的家园。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惠州市惠阳区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惠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女企业家服务,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女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女企业家队伍,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妇女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惠阳区淡水白云二路151号格林豪泰酒店1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二)加强与省、市内外有关社团和女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接受惠州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委托和国内外有关社团、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三)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四)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加强企业信息的收集、加工、交流,为女企业家提供经济信息、学习资料、业务咨询及企业之间的沟通服务。 (六)开展结对帮扶、创建巾帼创业基地、设立妇女创业资金等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服务活动,动员组织女企业家积极为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贡献力量。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八)按照妇联工作要求,在本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巾帼文明岗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参与实施区政府有关妇女工作计划等各项活动; (九)宣传、表彰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推荐优秀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根据会员要求,组织各种文化娱乐联谊活动。 (十)承办区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正当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所在单位为本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与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通过本会决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人选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形势要求,提议召开并召集会长会议、理事会议研究讨论协会重大决策事项; (五)负责管理协会的财务收支; (六)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社会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4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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