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山市林业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有关林业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林业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指导、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提出新建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猎枪弹具的管理并监督狩猎情况。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及检疫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与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分类经营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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