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山市地方志学会 |
释义 | 黄山市地方志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简介黄山市地方志学会是由地方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全市性群众学术团体。黄山市地方志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地方志理论、年鉴编纂、旧志与地方文献整理等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徽州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推广传播,组织编纂地情资料图书,为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为推进黄山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黄山市地方志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黄山市地方志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地方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全市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地方志理论、年鉴编纂、旧志与地方文献整理等学术研究活动,开展徽州文化资源挖掘整理和推广传播,组织编纂地情资料图书,为繁荣发展地方志事业,为推进黄山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领导机关为黄山市地方志办公室,同时接受安徽省地方志学会、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黄山市屯溪区市委市政府大楼11层11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广泛团结从事地方志编纂、整理、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者,培养有志于地方志事业的人才,以提高全市地方志队伍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组织开展全市性学术活动,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总结交流修志工作经验,推进修志工作健康发展,深入探讨地方志编纂理论,加强方志学科建设。 三、组织开展年鉴编纂、旧志及地方文献整理和相关理论研究等学术活动。 四、组织开展徽州历史文化研究,挖掘整理和推广传播徽州文化,组织编纂制作地情资料图书和电子数字化产品,为地方党委政府、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提供研究、咨询和项目策划等专业化服务。 五、组织开展志书、著作、论文等评奖活动。 六、沟通市外地方志研究情况,掌握信息,开展市、县(区)间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学会吸收地方志、年鉴编纂工作者,地方文化研究者与爱好者为个人会员,接纳各县(区)、风景区地方志机构,各专业志、部门志编纂机构和地方文化相关机构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定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学会下设学术委员会,吸收在方志学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及业务骨干参加,以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市地方志办公室拨款;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黄山市地方志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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