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陵县民政局 |
释义 | 黄陵县民政局工作章程: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审批、核实低保经费,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拨付,指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低保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县防灾、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灾情上报和发布,管理、分配、拨发救灾救济款物,接受、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宣传防灾减灾知识。 (三)负责全县五保户的审批和管理,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的发放,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孤、寡、残、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协助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定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负责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负责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县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补发婚姻证,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六)负责行政区域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协调处理县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名的命名审批、更名、发布、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等工作。 (七)贯彻落实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培训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和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 (八)负责民间组织管理和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以及年检、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登记和未登记而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工作。 (九)负责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电脑福利彩票发行、民宗宗教、殡葬管理等工作。 (十)宣传、贯彻落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规政策,负责80岁以上老年人津贴的发放,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十一)承办县委、政府、市民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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