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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淮阴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释义

为了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形势,确立以学生为主体的办学观念,推进学年学分制向完全学分制转变,根据我校(指淮阴师范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为核心的弹性教学制度,它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教师专长的发挥,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合理、科学地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竞争能力,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是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教学方案。在构建学分制教学计划时,参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保证基础为前提并注重科学和人文素质、外语能力、计算机能力以及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二、修业年限

第三条 实行规定学制与弹性学习年限相结合的做法,四年制本科教育允许在3-8年内完成全部学业。

三、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教学计划应突出“宽口径、厚基础”的原则,拓宽专业方向,强化专业渗透、文理渗透,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在奠定学生综合知识能力的基础上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五条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组成部分,必修课分为大学通修课、学科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三个部分,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个部分。

1、大学通修课程

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体育、国防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基础必读书等。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含有一定量的课外实践教学内容。

2、学科必修课程

按文、理工两个学科大类设置,包括两个学科各自的共同基础课。文科除开设“自然科学概论”外,需从“大学数学”、“大学写作”、“中外思想史”中根据专业需要选择两门。

理工科除开设“中国文化概论”外,需从“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写作”中根据专业需要选择两门。

3、专业必修课程

包括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既要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体现专业自身的特点,包含专业课、专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4、专业选修课程

该类课程是为学生形成自身的专业特色而设置的,师范类各专业应增设教育类模块。

5、公共选修课程

为帮助学生自主发展,拓宽知识面,提高文化素质水平而设。分为文化素质类和跨专业类选修课程。学生一般从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

四、学分与绩点

第六条 按四年基本培养年限计,文科教学时数为3000学时左右,理工科为3100学时左右。总学分160学分左右。

课程学分一般根据课程授课学时确定,理论课程满18学时为1学分,其中公共体育课、部分政治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满36学时为1学分。含实验的课程学分酌减。实践课程中专业实习与实践约6学分,毕业论文(设计)4学分,国防教育4学分(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各2学分),社会实践1.5学分,劳动1学分,必读书目2学分,文化素质讲座1学分,其他实践课程学分由各专业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考查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业的优劣。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学分与所得成绩对应的绩点的乘积。将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即平均学分绩点(保留1位小数,余则四舍五入)。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方法:

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90–100 80–89 70–79 60–69

绩点数 4.0–5.0 3.0–3.9 2.0–2.9 1.0–1.9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平均学分绩点=Σ(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

Σ所修课程学分

第八条 设立创新奖励学分。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作品)的在校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创新奖励学分。具体事项详见《关于设立创新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

五、选课、补考与重修

第九条 各院(系)应依据教学计划的规定,于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下学期所开专业选修课程的代码、名称、学分、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等情况。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并通知各院(系),由各院(系)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或改选。

原则上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15人,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不予开课。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选课,有“先修后续”要求的课程,学生不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前的补考,未参加重修前补考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均应重修。重修方式以随下一年级听课和自学重修为主。公共选修课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及学分,可按规定改选或重修。

对于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重修管理办法》。

六、免修 (听)与超修

第十二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的学生对个别课程可申请免听,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系(院)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须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和实验并通过同班考核,然后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为3.5以上的学生,如已通过自学掌握了某门课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修,应于上一学期末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字后交教务处审批,免修考试由相关教学部门组织,于开课学期的第两周内周内完成,成绩达85分以上者则准予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课、体育课、专业主干课、实践课不得申请免听、免修。每位学生每学期免听或免修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量。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自第二学期起,允许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4.0之间者超修1-2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者可以超修2-3门课程。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应按时上课,及时完成平时作业、实验等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课程考核。缺课超过1/3者或平时作业缺交1/3者,均予取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考查课一般在期末考试开始前一周内结束。

第十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试课程学期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含实验的课程,平时及实验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特殊专业或课程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比例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对于考查课程教师应根据课程的不同情况和性质确定考查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可采用期末卷面考核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的方法;亦可由平时成绩直接得出学期成绩。

凡学期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给予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要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每学期考试前由专人抽取相应试卷或试题。印制完毕后立即归还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则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具体规定见《淮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或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并应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八、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关学分规定的条款只适用于2004级以后的学生,2003级学生仍按照淮师办2001年9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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