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 |
释义 | 校友总会简介华东理工大学至今已培养了十余万名毕业生,广大校友在各行各业成绩斐然。华东理工大学校友会于1987年5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发文批准成立,当年10月成立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 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成立后,积极发挥校友与母校间的桥梁作用,不断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校友服务、为母校服务。同时,校友总会积极协助各地、各行业校友建立校友组织,目前海内外已建立各地方、各行业校友会七十余个;总会与各校友会保持着密切联系,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与建设情况。 日常事务工作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负责校友总会日常事务工作 地 址:梅陇路130号办公大楼215室 人员组成及分工: 刘志鹏 副秘书长 艾勇 负责校友集体活动的协调组织; 负责联络各地方校友会; 负责联络各学院二级校友会; 负责与重要校友相关的联络、慰问等事务; 负责校友总会班级联络员的聘任及联络、管理; 负责面向校友的各类电子邮件、贺卡、校报、资料的发送、邮寄。 吴舜 负责日常校友来访、校友事务咨询的接待工作; 负责校友会网站的管理; 负责校友资源库及其应用系统的管理; 负责校友信息、名录、事迹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其在校友资源库中的维护; 负责校友总会电子信箱的管理; 负责校友电子邮箱开通、管理工作; 负责编辑《校友通讯》及各类面向校友的函件、贺卡的起草制作; 负责受理捐赠日常工作及校友基金管理。 校友会的总会章程华东理工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于1952年由原交通大学、大同大学、震旦大学、东吴大学和江南大学五所大学化学化工系合并而成;1997年原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实质性并入华东理工大学,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金山校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原名为华东化工学院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1993年随学校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校友总会(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1987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华东理工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继承和发扬“勤奋、求实”的优良校风,为母校的发展,为振兴中华、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华东理工大学(包括上述五所大学化工、化学系和原四川分院、上海分院、上海石油化工专科学校、自学考试生、夜大学、函授部)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任职任教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及其他兼职人员,均为本校校友。 第五条 凡本校校友,经与校友会取得联系,登记注册,承认会章,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选权和被推选举权; 2.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2.关心本会的工作,联络各地校友,发展会员; 3.宣传华东理工大学,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积极向《校友通讯》撰写稿件。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 第九条 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主持理事会工作。另外理事会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和一名秘书长。 第十条 理事会五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产生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其重大事项; 4.解释和修订本章程。 第四章 会长、秘书长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及干事若干人组成。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2.处理校友、各地校友会与本会的联系事宜; 3.负责接待港、澳、台和海外校友返校讲学、参观访问以及学术交流等事宜; 4.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及时更新本会网页。 第五章 本会与各地校友会的关系 第十五条 在校友集中地区可成立地区校友会。国内外各地的校友会是本地区校友自己的组织,对本地区校友负责,其工作人员由各地校友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本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和校友捐赠筹集,各地校友会组织经费由各地校友组织自行决定筹集。 第七章 会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在华东理工大学办公大楼215室; 地 址:上海市梅陇路130号; 邮政编码:200237;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校友总会理事会通过施行。 校友会名录国内校友会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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