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互用罪 |
释义 | 佛教专有名词 指戒律上滥用三宝物之罪。依范围的宽狭,有三宝互用、当分互用、像宝互用、一一互用四种。‘三宝互用’,是说将佛物用于法或僧,将法物用于佛或僧,将僧物用于佛或法。‘当分互用’者,例如将造释迦像的功德金转用于造弥陀等像;将印行《无量寿经》的功德金转用于印行《法华经》;将施于甲寺僧侣的供养物转赠给乙寺僧侣。‘像宝互用’,例如将供养五分法身之物供养形像;将供养灭谛涅槃理法之物供养黄卷赤轴的经典;将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供养剃发染衣之僧。‘一一互用’者,谓以三宝、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园等各系属物、香灯等各供养物、饮食等各献纳物,一一相互滥用。关于此互用罪,法藏仅举三宝互用,当分互用二种。 [参考资料]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卷二;《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中一之四;《四分律钞简正记》卷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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