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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地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地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为各级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提高政务信息的时效性,根据我省地震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政务信息是指从防震减灾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供各级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以及宣传防震减灾事业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省地震局主办的《湖南防震减灾工作》、中国地震局主办的《每日汇报》发表,或在省地震局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地震局门户网站登载,以及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所采用的政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湖南地震系统政务信息是突显防震减灾工作成果,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推进工作的重要工具,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用以促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要坚持真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快捷。

第六条 地震政务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常政务信息的管理工作。如发生地震时的非常态信息采编和报送工作按照灾情速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机构

第八条 湖南省地震局政务信息工作由一名局领导分管。省地震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全省地震系统政务信息工作。

第九条 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和一个责任部门。省地震局各处室、中心、台站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十条 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地震局(办)办公室或指定的信息工作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人员、责任、制度三落实;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信息采集、整理、加工、把关、传递、反馈等日常工作;

(四)围绕中心工作任务,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五)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属单位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建立信息员制度。各级地震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并可根据需要特聘信息员。省地震局各处室、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市州地震局(办)及所属县市区地震局(办),省局直属地震台,省局各处室、中心确定信息员后或人员发生变化,应报省地震局办公室备案。各级各部门应当为信息员了解掌握本单位工作情况提供便利。

(一)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可靠,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3.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二)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1.信息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2.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3.与省地震局办公室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三)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1.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2.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3.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信息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各级地震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工作基础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手段,保证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信息采编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构筑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紧紧围绕中国地震局和湖南省地震局中心工作,围绕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的采编应遵循“真、准、快、精”的要求,做到语句精练、删繁就简,确保真实性、时效性。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要在熟悉政策、了解本单位情况的前提下,抓重点、抓特色。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紧跟工作部署,反馈工作进展;

(二)紧跟政策及领导指示;

(三)抓难点、热点;

(四)抓特色、亮点。挖掘本单位工作特色,突出亮点,报送“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特”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写作质量要求:

(一)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信息中的时间、地点、事例、数字、称谓等应当力求准确;

(二)信息结构要完整,力求多变,避免程式化信息;

(三)信息应有文题相符的标题,文字表述要清楚、简洁、流畅,提倡用数字说明问题;

(四)信息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五)信息撰写应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来反映本单位开展的工作,忌在文章中出观“我们、我局、我市”等用语。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应坚持一事一报,快捷高效的原则。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含休息日)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一般信息应在48小时内(含休息日)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九条 为确保时效性,政务信息应优先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报送前应报本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信息由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员统一报送,报送前信息员要把好质量关。报送方式:电子邮件、传真、信函、专人专送。

第二十一条 报送要求:

(一)信息报送要及时。信息报送晚于48小时的,不予计分,不发稿费。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应超前谋划,快速编写,快速传递。

(二)突出报送重点。重点做好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上级领导指示贯彻执行情况、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信息的报送。

(三)重视报送问题、意见和建议类信息。不能只停留在报送消息性、动态性层面的信息。

(四)积极做好政务信息的综合调研。信息工作人员要针对领导关心的问题、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深入调研,加强报送。

(五)经常性查阅近期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省地震局信息采用情况,借鉴他人经验,领会信息报送重点。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的收集、存档及利用

(一)省地震局办公室建立政务信息工作档案,负责收集、整理、存储政务信息。

(二)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筛选、编辑、加工重要信息,按照规定呈报局领导审签上报(上网)。

(三)局领导签发后,按照信息的种类、重要程度、价值度由专人将重要信息分别上传至省地震局门户网站,或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四)省地震局将上报的各类信息进行编辑,印发《湖南防震减灾工作》。

(五)上报的信息被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采用后,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实行政务信息工作目标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当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管理内容。

(二)实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由省地震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登记,每年通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一)年终省地震局办公室根据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单位(部门)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按规定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员予以通报表彰。

(二)凡积极向省地震局投稿,且被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及省地震局采用的,按标准发放稿费。

2.同一信息被几个单位、刊物同时采用的信息按最高稿费标准发放;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个人报送的同一主题信息所得稿费由几个单位、部门、个人平分。

3.稿费每年发放一次,由省地震局办公室统计领取发放,并交各单位(部门)掌握分配至拟稿人。

(四)政务信息报送单位(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追回稿费并在全省地震系统通报批评:

1.恶意抄袭他人的作品的。

2.故意虚报、瞒报、漏报重大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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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