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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为RTSAHP。

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安全科普宣传和开展专业课题、项目开发服务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交通安全事业的人员,面向社会,繁荣和发展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促进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为经济建设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公安厅,办事机构挂靠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缩写为RTSAHP。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科技工作者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进行群众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安全科普宣传和开展专业课题、项目开发服务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交通安全事业的人员,面向社会,繁荣和发展交通安全科学技术事业,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促进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为经济建设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公安厅,办事机构挂靠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协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开展交通安全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报交流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交通安全组织和人士的友好往来,加强与其他协会的联系,促进协会各项工作的发展。

第九条

编辑出版内部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读物,以及开辟网站等各类宣传阵地,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组织群众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交通安全和交通科技咨询服务,举办相关展览,推广交通安全科技成果及先进经验。

第十条

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交通安全产品和与交通有关的专业技术鉴定;开展交通安全科技讲学,组织交通安全知识业务技能培训;组织专业人员对驾校、考场进行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向政府反映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有关单位和交通参与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开展为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交通安全管理、交通科学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2年以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经验的交通管理专业工作者(所有交通民警一般都应成为协会会员);关心支持交通管理事业和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有关领导干部、科技和教学人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热忱参加交通安全学术交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并做出一定成绩的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司驾人员。 (四)单位会员:凡与交通安全有关,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交通安全科研、设计、教学、生产等单位和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交通安全产品生产经销等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的城建、保险、交通、公路、农机等部门;学术性群众团体;具有一定规模从事专业运输的营运企业;从事车辆制造、改装、维修、销售的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俱乐部、协会;车队联组;机动车登记中介代理公司;其他热心交通安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干部为协会的顾问、名誉理事长或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学习培训、考察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证书、证牌。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 (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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