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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本会是由湖南省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质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一、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金融保险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推动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繁荣湖南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服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督局(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督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址设在长沙市韶山路328号长岭宾馆900室,邮编410007。

二、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 制定湖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和执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等方面的行业自律规定。

(二)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行的规章、政策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规范保险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调解会员之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保险业务发生的争议;依照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四) 维护会员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和其它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与建议。

(五) 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行业协作与团结,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的友好交往与技术交流合作。

(六) 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保险业成就,普及保险知识,编印保险刊物,向会员单位、保险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七) 依照保险监督机关授权对全省保险代理人实施包括资格认证、执业管理、流动管理、违规处理在内的行业管理。

(八) 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授权或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

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unan(缩写名称为IAHN)。

第二条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查同意并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湖南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根据自愿、平等和民主原则结成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险法》,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主管机关的金融、保险政策,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长沙市。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依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违约处罚;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实施对保险中介人员的从业登记管理;

(五)加强同保险主管机关、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建议,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环境,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促进行业和谐;

(七)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做好主管机关和政府信访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八)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宣传,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

(九)组织会员开展业内外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实施信息共享;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主管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十一)指导市(州)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主管机关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省级保险公司,应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监会许可从事保险有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三)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本会的各项义务;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各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1-2名,其中1名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原代表在本会的职务。本会的正副秘书长可担任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时,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和民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讨论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二年。届满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因单位人事变化而不能履行职责,由理事所在单位推荐其他人选递补,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三)提出修改章程的草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

(八)审议保险业务发展中、特别是同业竞争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九)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各自领域的重大事项,拟定各自领域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组织自律检查,查处违约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新会员入会,惩戒违规会员;

(三)审核年度预决算。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省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九条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二年。

第三十条会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组织研究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核准协会重大开支项目。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决议的执行和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公正、廉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威信。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省保险主管机关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协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简化法人登记手续,将秘书长登记为协会法人代表。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一般应内设综合管理、产险工作、寿险工作、中介工作、认证培训等职能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选聘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方式,逐步实现职业化。其福利待遇、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建立中共党的支部,由主管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党委管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一次性入会费、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或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一次性入会费和年度会费收取标准与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需增加经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筹集专项经费。

(三)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用于办公、会议费用开支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公务活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理事会和省保险主管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省保险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批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保险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保险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保险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保险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派员参加本会理事会的有关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3 月28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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