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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
释义

机构简介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是湖北师范学院全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是全国学联、湖北省学联的团体成员。学生联合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全校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引导全校学生树立为国家、为人民而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配合校各级行政部门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办学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和合格人才。

联合会章程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联合会是湖北师范学院全体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是全国学联、湖北省学联的团体成员。

第二条 学生联合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带领全校学生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引导全校学生树立为国家、为人民而艰苦奋斗的精神,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配合校各级行政部门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优化办学环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和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联合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为我校学生联合会会员。凡本会会员都应当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同时,对本会的工作具有参与、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产生办法

第五条 学生联合会由校学生联合会、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组成。

第六条 校学生联合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生联合会成员的更替,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条 校学代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校学代会的基本任务是:总结上届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听取学生联合会工作报告;修改学生联合会章程;选举产生下一届学生联合会。

第八条 校学生联合会设主席、副主席职位和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由校学生联合会干部分工担任。

第九条 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分会(以下简称院(系)学生会)院(系)学生会由各院(系)学生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职位,设立与校学生联合会相应的职能部门,由院(系)学生会干部分工负责。

第十条 院(系)学生会属于校学生联合会的分会,在校学生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院(系)党总支和院(系)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院(系)学生会主席可以列席校学生联合会的工作会议,对校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决策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执行校学生联合会的决议,完成校学生联合会下达的任务,并定期向校学生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班委会是学生联合会的基层组织。班委干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班委干部成员由班长及班委若干人组成,各班班委干部成员名单须送交校学生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能与职责

第十二条 校学生联合会根据学代会决议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联合会的职能:

(一)桥梁职能:学生联合会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应及时把学生的愿望和要求向老师和院系有关领导反映,并将学校和老师对学生在学习、思想及生活管理诸方面的意见、要求及有关政策制度传达落实到学生中去,完成信息的双向交流。

(二)管理职能:学生联合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核心,代表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维护学校的教学与生活秩序。

(三)教育组织职能: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课余活动,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交往,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生活情趣。

(四)服务职能:树立“公仆”思想,立足于广大学生,以学生的合理要求作为决策依据。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为学生排忧解难,为全体学生服务。

第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成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席:全面负责学生联合会的工作,召开校学生会全体会议,协调各部之间的关系,对外代表学生会。

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学生联合会工作,具体分管学生会下设部门,在主席授权情况下,行使主席职权。

秘书处:根据校学生联合会会议决议,安排学生会的日常事务;督促各部完成学生联合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学生联合会的内部管理,并完成主席交办的具体事宜。

学生联合会各部由部长负责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一经半数以上同意形成的决议,全体成员应立即付诸行动。如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允许向上级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例会制度。校学生会主席定期召开全体干部成员和院(系)学生会主席会议,互相交流信息,讨论决定学生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工作通报制度。学生会的工作定期向全校学生通报,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学生会的工作每学期进行民主评议,对优秀学生干部实现奖励和表彰,同时及时撤换不称职的学生干部。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的素质标准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首先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受到纪律处分和需要补考的学生不能担任各级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做到:

(一)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们服务,富于自我牺牲精神,工作认真负责。

(二)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办事公道,不搞特权,不徇私情。

(三)不断研究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学生干部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团结协作,不搞宗派主义。

(五)未经组织许可,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以学生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第五次学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生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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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