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 |
释义 | 湖北省宽带用户驻地网管理办法(试行) 鄂通信局发[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整顿和规范宽带用户驻地网(以下简称驻地网)运营市场,推动互联网宽带业务及其应用的发展,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用户驻地网运营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驻地网是指从用户驻地业务集中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户驻地可以是一个居民小区,也可以是一栋或相邻的多栋写字楼。 驻地网经营者是指投资建设驻地网,并通过驻地网接入因特网提供有偿服务或以网络元素出租获取利润的依法成立的公司。 第三条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对试点期间省内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在湖北省内从事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电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接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试点城市(武汉)之外已建或在建的驻地网(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除外)试点期间一律停止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驻地网市场 第一节 驻地网经营许可 第五条 驻地网业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在放开经营试点期间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在湖北省内经营驻地网业务,必须取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已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的经营性计算机互联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在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后,方可开展驻地网的建设和经营。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及运营;公众电信网络运营单位也不得为其提供接入公网服务。 第六条 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在湖北省内注册、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资本构成中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 (二)具有与驻地网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并具备省通信管理局劳动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相应资质;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 (六)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或报备经营驻地网业务,应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服务范围和申办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或工商预登记证明; (三)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四)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拟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场地设施、业务经营管理措施和发展业务的资金保障等有关情况; (五)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内容包括:网络建设计划、组网技术方案(含网络拓扑图)、网络收费方案及计费系统、业务管理系统、预期的网络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措施; (八)依法经营承诺书及用户服务承诺书; (九)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驻地网经营许可书面申请或备案及相关资料后,首先对申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及手续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二)予以批准的,核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获准经营驻地网的经营者,持核发的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在驻地网放开经营试点期内有效,试点结束后,符合要求的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核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自领取批文之日起一年内按照规定的建设和经营范围,开展运营活动;超过一年未开展运营活动,又无正当理由的,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可以收回其经营许可,并作注销处理。 第十二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如有下列变更情况,必须提前90日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 股东、股权、股份发生变化; (二) 公司合并、分立、破产; (三) 公司业务经营权转移; (四) 业务覆盖范围变化。 (五) 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第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批文有效期内,经营者需终止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报告,并办理经营许可批文注销手续,并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节 驻地网经营者管理 第十四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以在许可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驻地网的建设、网络元素的出售、出租和许可批文规定的其它业务,不得涉及基本话音业务,驻地网经营者要利用其宽带网络经营其他电信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 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在租用公用电信网经营者传输通路的条件下,在城域内将其经营的驻地网互联,但不能从事不同驻地网之间互联线路的建设,也不能与其他驻地网经营者经营的驻地网互联。 第十六条 驻地网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服从行业管理,每月定期(每月10日前)上报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求的相关统计报表和经营服务质量情况。 第三节 平等接入 第十七条 驻地网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为要求使用驻地网的电信业务提供商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以保障用户选择电信业务提供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 驻地网经营者与不同电信运营单位的合作,应遵循平等、非歧视性原则。 第四节 驻地网与公用电信网的互联 第十九条 公用电信网经营者参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的其他互联管理规定,为驻地网提供互联,并保证用户宽带接入所需的足够带宽。 第二十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服务质量和互联互通,驻地网必须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的规定,测试合格后方可接入公用电信网,并利用驻地网向用户提供业务。各电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质检和质检不合格的宽带用户驻地网接入其公用电信网。 第二十一条 当驻地网和与之相联的公用电信网不属于同一经营者时,双方应参照互联管理规定进行协商,订立互联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的维护管理界面,互联协议在签定后10天内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报备。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协调。如发生用户争议或申告,应由双方协议中规定的责任方负责处理。 第三章 驻地网的建设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驻地网建设应遵循竞争有序、技术规范、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保证用户网络安全、全程全网的通信质量,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取得驻地网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可以在经营许可批文规定的地区从事驻地网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驻地网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的企业从事驻地网的设计、施工。 第二十五条 驻地网的建设,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招投标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法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驻地网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电信技术规范并经过测试鉴定确认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驻地网(含已投入使用)的测试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负责。测试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包括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测试合格的,驻地网经营者凭驻地网经营许可批文和测试报告办理接入公用电信网手续,否则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由公用电信网经营者建设并接入自己的公用电信网络的驻地网,由湖北省通信管理局组织抽测。 第二十八条 驻地网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有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严禁使用无进网许可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驻地网的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必须到湖北省通信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 驻地网建设工程完工30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到湖北省通信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验收。湖北省通信质量监督站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宽带用户驻地网验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建设或运营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到省通信质量监督站补办质检手续。对质检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不改者将停止其接入公用电信网。 第三十二条 在驻地网建设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的行为,发生违反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行为,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处罚。 第四章 资费 第三十三条 驻地网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应以驻地网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制定。具体标准及收费方式试点期间实行备案制,在实施前十五天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驻地网经营者及提供接入因特网的电信运营商均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现已规定的各项电信业务资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驻地网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五章 服务 第三十六条 驻地网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按照国家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制定企业服务标准及服务流程,保证装机入网时限、障碍修复时限等服务指标在规定标准以内,确保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驻地网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做好网络安全及通信畅通的维护保障工作,及时监察忙时通信流量和扩容相关电路。 第三十八条 驻地网经营者须设立并对外公布服务投诉电话,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九条 驻地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2、 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3、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4、对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5、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打击报复。 第六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为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严禁驻地网经营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网络所传输的信息内容,驻地网内不同用户之间在链路层及以下必须隔离。 第四十一条 驻地网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或委托提供服务的电信运营商,记录用户的上网时间、宽带用户驻地网地址、访问的网络地址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十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它关于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驻地网内所采用的设备、线路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驻地网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北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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