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Sino-Africa Business Council(简写HBSABC) 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由湖北省委统战部和热心支援非洲的企业发起成立,主要有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湖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已在或准备在非洲开展经营活动的湖北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的宗旨是: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利用非洲资源,开拓非洲市场;进一步加强湖北与非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的国际影响;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网络,创造出有利于湖北与非洲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良好环境,以务实的方式推动湖北与非洲的合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 商会章程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Sino-Africa Business Council(简写HBSABC) 第二条 本会由湖北省委统战部和热心支援非洲的企业发起成立,主要有省直有关部门的领导、湖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已在或准备在非洲开展经营活动的湖北企业、企业家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利用非洲资源,开拓非洲市场;进一步加强湖北与非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湖北省非洲民间商会的国际影响;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网络,创造出有利于湖北与非洲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良好环境,以务实的方式推动湖北与非洲的合作。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委统战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武汉市洪山路16号省委统战部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信息咨询。为会员在湖北或到非洲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开展经贸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商务交流。组织会员到非洲进行商务考察,接待非洲及有关国际方面的来访团组,举办湖北和非洲民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会展、经贸文化交流合作活动,增强湖北与非洲民间经济贸易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三)培训研讨,通过举办培训、座谈、论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推动会员相互学习,提高能力,相互合作,共同发展; (四)维护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助有关方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间的协调沟通,协助解决会员间的矛盾与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检接受; (三)理事会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取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视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如需留任,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同意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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