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有望 |
释义 | 1930年生,湖南益阳人。湖南省激杨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问。一级律师。1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师、福建省政法干校、益阳地区司法局干部、全国法学会会员、益阳地区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民事、经济案件500件以上,其中涉外案件100件以上,担任30多个单位的法律顾问。20多篇论文在省报刊上发表,其中《不应着重调解,而应着重审判》一文,在《湖南法学》杂志上刊登,被全国法学会评为优秀论文。《上诉引起的发还重审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一文发表在《法学杂志》上,其基本观点已被吸收在1991年正式颁布的民诉法中。他带头办理了许多重大"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促进了国家机关民主化的进程。他认为律师行为不是执法行为,也不能归入第三产业内的一般服务业的范围,律师劳动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崇高的精神活动,应该和科学家、发明家、艺术家的劳动一样,归结为第四产业的高知识产业范围,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他的工作业绩突出,曾被中共益阳地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司法部授予银星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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