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财务公司 |
释义 | 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基本简介财务公司在我国分为两类,一是非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是传统遗留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正确的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的财务公司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背景来源财务公司是20世纪初兴起的,主要有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两种类型。 美国模式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依附于制造厂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费品制造商为了推销其产品而设立的受控子公司,这类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零售商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分布在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目前,美国财务公司产业的总资产规模超过8000亿美元,财务公司在流通领域的金融服务几乎涉及从汽车、家电、住房到各种工业设备的所有商品,对促进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英国模式英国模式财务公司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因为政府明文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而财务公司不属于银行,所以不受此限制,这种类型的财务公司主要分布在英国、日本和中国香港。 中国情况财务公司又称金融公司,是为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各国的名称不同,业务内容也有差异。但多数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主要吸收存款。中国的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是隶属于大型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的财务公司都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中国企业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国家为了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盘活企业内部资金,增强企业集团的融资能力,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以及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道路,于1987年批准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东风汽车工业集团财务公司。此后,根据国务院1991年71号文件的决定,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也相继建立了财务公司。 公司主体在中国,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机构。 国际上,财务公司一般可分为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和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企业附属财务公司由企业(主要是大型制造业)设立,为本企业服务,但服务范围可能不完全局限于本企业。非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包括银行附属财务公司、银企合资财务公司和独立财务公司。银行附属财务公司是由银行控股,因规避监管、实现金融创新和弥补银行的不足而设立,同时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银企合资财务公司是银行和企业出于金融创新规避监管或促进产融合作的考虑而设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独立财务公司一般是没有母公司的财务公司,规模较小,比较灵活,在某一方面提供融资服务。 业务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同业拆借。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境外外汇借款。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在服务对象上,由于中国财务公司都是企业附属财务公司,因此中国财务公司一般都是以母公司、股东单位为服务重点,但同时也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公司特点1、业务范围广泛,但以企业集团为限。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只限于企业集团内部,主要是为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公司的业务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和代理等一般银行业务,还可以经人民银行批准,开展证券、信托投资等业务。 2、资金来源于集团公司,用于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由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成员投入的资本金,二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用于为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少量用于与本集团公司主导产业无关的证券投资方面。由于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都限于集团公司内部,因而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依附性强,其发展状况与其所在集团公司的发展状况相关。 3、接受企业集团和人民银行的双重监管。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其股东大都是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因而其经营活动必然受到集团公司的监督。同时,财务公司所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其经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银行监管。 4、坚持服务与效益相结合、服务优先的经营原则。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机构,且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大都是财务公司的股东,因此,财务公司在经营中一般都应较好地处理服务与效益的关系,在坚持为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提供良好金融服务的前提下,努力实现财务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主要作用1、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业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财务公司成立前,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不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资金十分紧张,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的状况。财务公司成立后,成员企业成为了财务公司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员企业的资本来进行一体化经营,同时财务公司可以运用金融手段将集团公司内务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这样能加快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之间资金结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债”发生,从而从整体上降低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集团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经营的进程。 2、财务公司以资金为纽带,以服务为手段,增强了集团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财务公司将集团公司一些成员企业吸收为自己的股东,用股本金的纽带将大家联结在一起;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吸纳的资金又成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信贷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从而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进一步紧密地联结起来,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 3、及时解决企业集团急需的资金,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经常出现因资金紧缺而影响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财务公司成立后,它比银行更了解企业的生产特点,能及时为企业提供救急资金,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增强了企业集团的融资功能,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发展壮大。财务公司不仅办理一般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而且根据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展票据、买方信贷等新业务,为企业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等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5、有利于打破现有银行体制资金规模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局面,促进大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存在纵向设置、条块分割等问题,资金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的,资金的跨地区流动比较困难。中央企业在地方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财务公司可以突破地区的限制,向不与集团公司总部在同一地区的成员企业筹集、融通资金,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建设项目的按期开工。 6、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所有金融机构中,财务公司还是相当弱小的,远不能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竞争,但为了生存,财务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争取客户,这在客观上起到了促进其他金融机构深化改革、提高服务质量的作用。 非金融机构类型财务公司在2004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之前,有一些以会计代理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公司名称中有财务公司的字样。例如在北京就有市财政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会计代理公司,名称中至今仍含财务公司字样。但是这些公司不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不是金融机构。 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此类公司就没有再获批。因为在该办法第六条指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以前不是金融机构但在公司名称中含“财务公司”字样问题成为历史问题。 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金融机构类型的财务公司准确称谓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中介这三大块。 融资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投资业务: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中介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摘要如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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