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胡果·格老秀斯 |
释义 | 胡果·格老秀斯,又译为格劳秀斯、格劳秀士(Hugo Grotius,荷兰文写法为Hugo de Groot即“许霍·德赫罗特”,1583年-1645年),出生于荷兰,为国际法鼻祖,亦为基督教护教学者。其名Hugo(胡果)在国际公法首次传入中国时,被译为虎哥。[1]当时荷兰因为对约翰·加尔文的预定论的解释有严厉与温和两派不同的神学立场。提出温和主张而引起争议的是雅各布斯·阿民念(Jacobus Arminius,1560年-1609年),因此温和派被称作阿民念派,而严厉派则被称作加尔文派。这场神学争议后来演变为政治斗争,结果加尔文派的政党在此斗争中占了上方,支持阿民念派的首长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evelt)在1618年7月的政变中遭推翻被捕入狱,同为阿民念派的格老秀斯也与他一同被捕。 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总督召集一个全国会议于多特(Dort),除了荷兰代表外还包括英国、瑞士等地代表。会中判决阿民念派为有罪,且通过了具加尔文派严厉思想色彩的信条。多特会议后奥尔登巴内费尔特随即被斩首,格老秀斯则被判终身监禁。但后来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只书箱中成功越狱,逃至法国。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他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声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他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2]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3]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的需要。[4]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在神学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赎的政府论(Governmental Theory)。[5]政府论的要旨如下:上帝为一慈爱君王,他愿意而且能够无条件宽恕所有悔罪之人,但他又必须让人们知道犯罪的后果其实是很严重的,好让人们不再犯罪。因此他让基督来到世上公开地为我们受苦而死,来承担我们犯罪应有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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