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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释义

概述

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行为税类,也称特定行为目的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

房产税法律制度

包括房产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车船税法律制度

包括车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印花税法律制度

包括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契税法律制度

包括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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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资源税法律制度

包括资源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定。

房产税法律制度

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这里所说的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窑、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的目的

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发房产的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此外,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之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房产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房产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在房屋的管理和使用中,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为了某种需要,将自己的房屋等的产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转让(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出典价款的一种融资行为。产权所有人(房主)称为房屋出典人。这种业务一般发生于出典人急需用资金,但又想保留产权回赎权的情况。承典人向出典人交付一定的典价之后,在质典期内获取抵押物品的支配权,并可转典。产权的典价一般要低于卖价。出典人在规定期间内须归还典价的本金和利息,方可赎回出典房屋等的产权。由于在房屋出典期间,产权所有人已无权支配房屋,因此,税法规定对房屋具有支配权的承典人纳税人。

配权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租典纠纷,是指产权所有人在房产出典和租赁关系上,与承典人、租赁人发生各种争议,特别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悬而未决的:此外,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的问题,也都属于租典纠纷。

税法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房产的,按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地产税,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征税范同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的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在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减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凡按会计制度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产原值的确定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对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1)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2)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当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人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此外,对于属于融资租赁性质的房屋,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应以房屋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的税率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的1.2%计征。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即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的12%计征。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四、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车船税,可以促使纳税人提高车船使用效益,督促纳税人合理利用车船,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52年,原政务院颁布了《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将对内资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人工商税,对个人、外侨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营企业的车船,继续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适用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为了简化税制,统一税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一般情况下,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统一的,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拥有人,又是车船的使用人。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适用《车船税暂行条例》,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1.车辆。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含电车)、载货汽车(含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2.船舶。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驳船。这里所说的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等;非机动驳船,是指没有动力装置,由拖轮拉着或推着运行的船舶。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三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每辆为计税依据。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的税率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应税车船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船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见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四、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凡发生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行为的,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的特点。所谓纳税人自行完税,是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发生纳税义务的同时,先根据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划销。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29日,财政部印发《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印花税的规定、办法,如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这些构成了我国印花税法律制度。

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根据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所谓合同,是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的各类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筑工程、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

2.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某企业因生产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3.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如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即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5.使用人。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这里所说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2.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时所书立的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①

3.营业账簿。营业账簿是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财务会计核算

① 自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有关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需要说明的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仅限于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还包括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一)比例税率对载有金额的凭证,如各类合同、资金账簿等,采用比例税率。按照凭证所标明的确定的金额按比例计算应纳税额,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此税率系后增加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上没有此税率。

(二)定额税率为了简化征管手续,便于操作,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印花税税目税率见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凋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间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支付(收取)的保险费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记载金额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记载金额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注:①适用1‰税率的还有“股权转让书据”。自2005年1月24日起,“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从2‰调整为1‰.

②2006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按照应税凭证种类,对计税依据分别规定如下: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包括购销合同中记载的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的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中的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用(运费收入)、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等。上述凭证以“金额”、“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4.纳税人有以下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二)纳税地点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三)纳税期限印花税的纳税方法较其他税种不同,其特点是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同时,对特殊情况采取特定的纳税贴花方法。税法规定,印花税完税凭证应在书立、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之后,契税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调整。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契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由权属的承受人缴纳。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费用包括出让金、土地收益等项。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在实际中还有其他一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如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人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对于这些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形式,可以分别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再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此外,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人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当、继承、出租或者抵押等,这些均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形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只考虑其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应按照上述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为了防止纳税人隐瞒、虚报成交价格以偷、逃税款,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①。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应纳税额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率和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7年1月113起施行。这些构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虽然有行政区域和城建区域之分,但区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具体划定本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之间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这主要考虑我国各地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应尽可能平衡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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