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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释义

本源概况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最初成立于1955年3月;1968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管;1975年1月,县检察院被撤销;1978年8月,恢复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设办公室和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1979年3月,增设监所检察股和经济检察股。1982年1月,将刑事检察股分为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1986年12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股;1988年7月,成立经济犯罪举报中心;1990年3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股 ;1993年元月撤销原经济检察股,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8年3月撤销原法纪检察股,成立渎职犯罪侦查局,同时成立县检察院法警队;1993年元月,县检察院从县城新正街搬迁至蒸阳大道。从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衡阳县院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为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绩。1992年,县检察院曾荣获“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被湖南省检察院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2006年被省院确定为“全省基层建设示范院”,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2008年,该院全面工作综合考核和案件质量考评均位居全市第一名,全院业务工作有14项被评为省、市先进,其中执法质量、政工、公诉、控申、技术、行财6项工作名列全市榜首,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创满意活动先进单位”。在民意测评中,该院的各项指标均居全市12个县市区检察院榜首。

目前,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现有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9人,在职干警105人,内设13个职能部门: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行财装备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检察技术科、法警队。

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责: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看守所、监狱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机构设置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政工室、纪检监察室、行财装备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检察技术科、法警队等13个内设机构。

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如下:

1、办公室

负责起草本院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和综合性文件及汇编信息、简报;负责检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检察形象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的机要收发、文印、督办、统计、保密、会务、接待和档案管理;负责机关日常事务和对外联络。

2、政工科

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干警的任免、奖惩、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院检察官、检察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及人员调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对本院党员和检察人员进行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并对党员和检察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开展检察工作的情况,以及是否清正廉洁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本院党员、检察人员违反法规、党纪、政纪的行为的检举、控告、核查、惩处;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和院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4、行财装备科

负责本院财务预算、决算和装备计划的制定;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及交通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经费的保管、使用;负责装备及其他物品的购置、发放、保养和维修;负责机关其他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5、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内设举报中心、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

6、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7、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8、侦查监督科

负责受理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负责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对辖区内公安机关提出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对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上报。

9、公诉科

负责受理辖区内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本辖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10、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11、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负责受理公民、法人不服本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请抗诉。

12、检察技术科

负责对案件中的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等进行检验鉴定,依法出庭对案件中有关鉴定作证,为业务科室提供有关文检的技术咨询;负责应用视听技术手段对犯罪证据进行收集,固定、提取和鉴定或委托鉴定;负责本院侦查部门审讯期间的监控录像工作;负责本院电脑网络的管理。

13、法警队

负责本院提解、押送人犯,警卫审讯场所、送达法律文书、传唤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参与侦查活动;完成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的其它工作。

举报中心

来访举报:衡阳县检察院办公大楼二楼控告申诉接待室

四、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的范围主要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五)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本院地址

地址:衡阳县向阳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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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5:4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