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横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
释义 | 横政教发(2008)49号横山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横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县直中小学、民办学校: 加强学籍管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顺利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横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并印发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师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横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五月十日 横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学籍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 根据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各学校也可结合实际,将学生入学年龄推迟到七周岁,但不可接受小于六周岁的儿童为一年级新生。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高中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区、学校负责根据学生户口本将学生相关信息输入学区、学校在校学生信息库,汇总、审核后在开学半个月内上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注册学籍。各学区、学校所填报在校学生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如有虚假,所造成的后果由学区校长和学校领导负责。 3、初中新生档案统一由县教育局印制,开学后半个月内由各学校领取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后报教育局盖章,由学校统一管理,未办理者不予注册。 4、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2008年秋季起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发学生证,学校组织填写学生信息后报教育局在学生相片上加盖钢印,以后教育局组织的质量检测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参加考试。 5、教育局按照学籍注册在校学生数发放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确定各学校参加全县质量检测抽考年级人数。 6、民办中小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可在县域内自主招生,但招生计划需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转学1、学生不得任意转学。每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准办理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学校同意后,须在两周内办理转学手续,到教育局变更学籍注册,逾期不予办理;擅自转学的,原就读学校不得给补办转学证;无特殊情况九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和变更学籍。 2、县内转学 学生在乡镇内转学由乡镇学区负责变更信息并及时上报教育局;跨乡镇转学必须办理转学手续,在两周内由转入学校或学生家长持转出、转入双方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证到教育局盖章并变更学籍注册(初中学生须带学籍档案)。双方学校签字盖章日期必须明确具体,逾期者学籍将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 3、县外转学 转出我县的学生必须在转学两周内持转出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签字盖章,逾期不予办理;转入我县的学生持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属教育局签字盖章的转学证并经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后到县教育局注册学籍。 4、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否则,取消该生原就读学校学籍,并在现就读学校不予注册学籍。由此造成的该生不能参加中考,不能取得相应毕业证的后果由接收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三、休学、复学1、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的原因,无法坚持正常的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发给休学证书,在半个月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治疗。 2、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休学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核实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校在学生复学后半个月内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四、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留级,确需留级者,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五、退学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1-9年级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2、中途退学者,自退学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3、任何学校不得强迫学生退学。 六、毕业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学生学籍情况,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的,由县教育局验印发给毕业证书。 2、初中没有学籍或学籍不满三年的,一律不准参加中考,不发给毕业证书。 3、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市教育局验印发给毕业证书。 4、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丢失时一般不予补发,需要时,可由原发证学校出具受完义务教育的证明,教育局根据学籍注册情况核实后予以补发。 本办法在教育局领导下,由各乡镇学区校长、县直学校校长、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各学区、学校要配备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将学籍管理人员信息报教育局基教股登记,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工作要认真负责,能将本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及原在校学生学籍变更情况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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