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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
释义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12部门《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办发[2003]17号

发布日期:2003-7-25

执行日期:2003-7-25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森工总局、团省委、省科协、省军区政治部、省妇联制定的《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

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全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十五”期间我省扫盲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扫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要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已经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9%以上。

城镇和富裕乡村要巩固提高扫盲工作成果,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把扫文盲同扫科盲、扫法盲结合起来,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型社区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三、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杜绝新生文盲和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对15周岁以下的文盲,由当地中小学校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要使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制订具体措施,在青壮年脱盲学员中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切实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

(二)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在贫困县、乡、村,扫盲教育要与当地脱贫致富的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在少数民族地区,除加强双语教学外,还要增加民族民风、传统文化等方面教育;妇女扫盲工作要与妇联在农村广泛开展的“双学双比”活动相结合,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与妇女卫生保健常识相结合,使妇女扫盲符合妇女特点。

(三)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要转变扫盲教育观念,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改革扫盲教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将以识字量为主的评估,逐步转变为以考核学员实际能力为主的过程评估。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四)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任务。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完成好。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把在校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之—,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强领导,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继续实行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负责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扫盲和继续教育活动,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搞好对扫盲工作成效和经验的报道;出版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普及读物的出版力度;文化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妇女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保学活动;各级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将扫盲工作纳入军民共建活动中,促进驻地精神文明建设。

(三)多渠道解决扫盲工作经费。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除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的扫盲工作奖励专项经费外,各级政府应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及其表彰奖励。

(四)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扫盲教材编写模式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工作的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达标。

(六)建立扫盲工作的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年年初要向省教育厅报送扫盲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省教育厅要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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