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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释义

基本信息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黑政发〔2011〕8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义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长远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全面实施,区别征缴,注重引导,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同步实施。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起,省、市两级必须编制独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备条件的县(市)也要试编。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股利。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足额收取,合理安排支出。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八)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家出资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家出资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制度。使用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十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如需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国家出资企业改变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十四)年度终了后,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上级财政部门汇总。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职责分工

(十五)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收取本级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六)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七)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十八)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九)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当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上年实现的应交利润和当年实现的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各市(地)、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组织实施与省本级同步开展,具体范围和步骤由各地决定。各市(地)、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等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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