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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
释义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2004]57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了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证。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等原因,特别是我省少数民族主要分布于边远山区、林区和经济贫困落后地区,民族教育还面临着许多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二是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它各类教育相对迟缓;三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四是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上学困难问题较为突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出发,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族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

二、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全面落实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按照“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统筹城乡、区域和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发展。全面完成“两基”目标,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大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升我省少数民族教育水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民族地区要实现“两基”目标,小学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使15至24周岁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建设一批省、市级少数民族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加快筹建省民族职业学院,办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使全省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结构更趋合理。全面启动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提高少数民族“两基”成果,基本实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部分县(市、区)达到“双高普九”标准。90%以上的民族中小学实现“校校通”。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65%以上,少数民族适龄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23%左右,基本形成包括民族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比较完整、具有特色的民族教育体系。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族教育发展步伐

(一)加快“两基”步伐,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的协调发展。认真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突出“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好民族中小学校,建立电子学籍,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加快推进“两基”进程,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力争在“十五”期间全面实现“两基”目标。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幼儿教育普及工作,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民族中小学校布局。民族教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地)、县(市、区)和民族乡(镇),要优先办好政府所在地的民族学校,积极创建省、市(地)级示范性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各地要加大对民族教育发展的投入力度,依法做到“三个增长”。省里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民族教育的发展。各地也要依据自身财力状况,逐年增加教育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在落实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贫困学生助学、远程教育发展和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等项目时,要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助学制度,重点补助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住宿生和生活贫困学生。继续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措施,并逐步扩大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各级政府要优先保证民族学校费用支出及教师工资的发放,切实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保证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对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服务的相关产业,要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核定民族学校教师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学校课程门类多、学校规模小、平行班少、跨学科跨学年教学以及多数学校寄宿等实际,适当放宽民族中小学教师编制。

(三)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优化民族教育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重点,加强民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民族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统筹安排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各级民族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教研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构建并推广与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校本教研制度,促进民族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逐步建立城市民族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民族中小学任教的定期轮换制度,鼓励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充分发挥省民族职业学院(筹建)在全省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基地作用,积极探索教师教育培养模式的多样化,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继续加强与省外高等院校“对换招生”工作,尽快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工作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照顾民族教师。

(四)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推进民族教育课程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民族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步伐。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农村初中具有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十五”期间,所有中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民族学校要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到2010年,全省90%以上的少数民族中小学校要采用省统一应用平台和资源库,基本实现“校校通”。根据省颁布的中小学课程设置与管理要求,结合民族教育实际,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全面推进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抓好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加强少数民族学校日语学科教育。深化民族教育改革,大力实施“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认真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五)扎实开展对口支援,搞好民族教育协作与交流。根据省“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的要求,设立对口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学校教育项目,建立当地名校与民族学校的“一对一”帮扶制度,使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在设备、师资、教学等方面得到支持和帮助。要继续采取在重点中学招收鄂伦春、赫哲等民族学生或举办民族班等多种形式,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在实施“村村大学生”计划招生过程中,要优先录取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鼓励民族中小学积极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爱国主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内容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各地中小学都要把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培育民族精神,弘扬先进文化,采取多种形式,推动民族团结教育的开展。

四、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环境。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族学校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多为民族教育办好事、办实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关心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发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坚持督学与督政相结合,把对民族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落实、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巩固初中学额、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政策落实情况列为专项督查内容,跟踪督办,促进落实。对在民族教育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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