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
释义 | 基本信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豫政 〔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区布局,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四规合一”。要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年度任务总量的40%。 三、完善供应结构(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充分发挥省辖市、县(市)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加快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逐步启动县级棚户区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探索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省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要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启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强化工作措施(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积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按照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银团中长期融资贷款。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省辖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同时为融资困难的省辖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建设、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积极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四)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省辖市、县(市)要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五)建立巡查员制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省辖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开工等重要环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省辖市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省辖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县(市)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201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联网,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八)实行考核问责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省政府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降低其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各省辖市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省辖市、县(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省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提前谋划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12月底前本年开工项目要完成工作量的50%,续建项目要确保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下年度计划开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次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前期手续并全部开工建设。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面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要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宣传典型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对本意见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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