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关于做好2010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省辖市外侨办(局)、南阳市侨办: 2010年高招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维护河南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侨生身份认证范围和要求1、凡河南省户籍的归侨侨眷考生(已办证者),均可凭相关材料到省侨务部门出具《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 2、招生工作部门,依据考生所在学校或本人提交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使其依法享受照顾。 3、《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适用于当年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仅本年度使用,一次有效。 4、全省统一使用由河南省政府外侨办规定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格式。 二、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项1、已办有《归侨侨眷证》的,请按以下时间段提供材料 持有2005年10月1日以前办理的《归侨侨眷证》考生,需提交: ①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的《归侨侨眷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亲属为归侨的侨生,提交公安机关发给的《归国华侨回国定居的证明》或提交显示归侨身份的原始档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亲属为华侨的侨生,提供华侨取得的住在国合法永久居住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是指:住在国永久居住证、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式文件、中国驻华侨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家长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显示与归侨或华侨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单位人员由所在辖区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④申请人本人户口薄主页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⑤侨生所在学校关于学生身份的有关证明。⑥与归侨、华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侨生,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确认扶养关系的公证书。 持有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之间办理的《归侨侨眷证》考生,需提交:《归侨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家长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及考生所在学校证明等材料。 持有2007年9月30日之后办理《归侨侨眷证》的考生,需提交:《河南省归国华侨证》或《河南省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考生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信。 2、上年度办理过侨生认证的复读生,本年度重新申办时,需提交上年度《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原件、归侨侨眷证和学校证明。 3、未经省外侨办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考生,须按照国家及河南省有关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相关法规进行身份认定后,再按上述要求申办《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 三、认证工作时间及程序1、2010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截止(参加中招的归侨侨眷考生认证时间延长至3月30日),望各省辖市严格按规定时间办理。 2、本年度归侨侨眷考生将有关材料提交县(市、区)侨务部门受理,报省辖市外侨办(局)、侨办审核。省辖市侨务部门出具统一的制式证明信,并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统一上报省外侨办。 3、省直、中央驻豫机构正厅级、驻豫部队正师级单位和省管高校、省管企业,按照侨生身份认证要求,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提交省外侨办。 四、严格执行认定工作纪律各级侨务部门和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豫外侨内〔2007〕4号《关于严肃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纪律的通知》要求执行,并在今年的认证工作中做到: 1、严格执行认证制度,不准私自放宽认证条件、降低认证标准。 2、严格程序办理,不准自行其事、越级申报。省辖市个人呈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 严格审核制度,强化制约机制。重点加强对与归侨、华侨有抚养关系的考生和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子女考生材料的审验,对符合条件考生要在其学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按照认证工作时间安排办理。 5、严格认证纪律。严禁在认证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收礼。认证过程中,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冒用他人证件、证明材料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归侨侨眷相关证件、伪造侨生身份证明者,一经查实,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五、办理地点及承诺为提高工作效率,均衡工作量,仍采取分区域、分时间段集中办理(详见附件)。地点设在省外侨办(郑州市金水路15号)805室。省外侨办受理材料后,2个工作日办结,并告知申报人。 六、认证工作总结归侨、侨眷身份认证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系统性工作,直接涉及归侨、侨眷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侨生身份认证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外侨办(局)、侨办要认真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上报省外侨办国内侨务处,以便及时汇总全省情况上报省政府。 附件:2010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时间划分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招生办、省直和相关单位 附件: 2010年侨生身份认证工作时间划分表序号 单 位 时间划分(月、日) 1 郑 州 1.04──1.15 2 开 封 1.16──1.30 3 洛 阳 2.01──2.15 4 安 阳 1.04──1.08 5 鹤 壁 1.09──1.13 6 濮 阳 1.16──1.20 7 焦 作 1.23──1.27 8 新 乡 1.28──2.02 9 济 源 2.03──2.04 10 商 丘 2.05──2.09 11 周 口 2.20──2.24 12 三门峡 2.25──2.28 13 平顶山 1.04─1.09 14 南 阳 1.06──1.10 15 许 昌 1.16──1.20 16 漯 河 1.21──1.25 17 驻马店 1.26──2.02 18 信 阳 2.03──2.10 注:省直系统驻豫单位部队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2月28日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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