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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南省档案学会
释义

学会概述

河南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HENAN PROVINCIAL ARCHIVES SOCIETY简称HNAS,是河南省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河南档案事业发展、促进中原崛起服务。

河南省档案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8号,邮政编码:450003。

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河南省档案学会,英文译名为HENAN PROVINCIAL ARCHIVES SOCIETY简称HNAS。

第二条本会是河南省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是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中国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为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服务,为推动河南档案事业发展、促进中原崛起服务。

第四条河南省档案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8号,邮政编码:45000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织档案优秀学术成果的评奖,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档案知识,提高社会档案意识;

(三)参与河南省档案工作战略、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与决策的咨询、论证;

(四)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

(五)收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科技信息,开展档案咨询服务和档案技术服务。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

(六)编辑出版有关档案学术研究的成果和资料;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发展会员,并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九)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学术活动,加强同兄弟省、市、区档案学会和其他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工作经验。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专业系统的档案学会,可以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和本会会员1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在校师生10人以上的档案大专院(系)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在档案学科或档案业务中具有一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

3、专科毕业并从事档案工作3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领导干部中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活动者;

6、中国档案学会在本省的会员,也可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入会,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团体会员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退会自主权;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权;

(七)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人民币20元,企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人民币1500元,其他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人民币1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热心于学会工作有突出成绩者,本会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议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委托一位代表参加理事会议,并在会议期间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奖励、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同意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档案局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1日河南省档案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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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3: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