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山东商会 |
释义 | 商会简介河北省山东商会是根据河北山东两省经贸合作和人才交流的发展现状和趋势,顺应两省经济发展合作大潮,并应广大在河北的山东籍人士特别是企业界人士的要求,由部分山东籍企业家牵头发起筹备成立的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的唯一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本会原则上是由山东在河北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山东各地各单位驻河北机构;在河北创业的山东籍企业家和从事企业管理的山东籍工作人员;在河北各行各业工作的山东籍专业人才、各界知名人士等组成。本会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互通信息、促进共同发展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同时肩负拓展山东河北两省经济联系,推动企业与人才、技术之间的密切交流,为两省经贸合作招商引资、献计献策、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共同参与省际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的使命。本会期望搭建起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人才之间、省际之间相互沟通、信息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发展的平台,加强对山东驻河北机构和企业单位的联系和管理,使在河北创业的山东籍企业家和各类人才有一个“家”,给他们提出更多的关爱、支持和帮助,引导其更健康地发展,为山东河北两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商会宗旨:以党的十七大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团结会员遵法、守信;加强在河北省从业的山东工商业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提供资讯与帮助;为会员协调和谐生产经营等经济交往环境,组织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闯市场,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各地山东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到河北投资、兴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即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 商会宣言:促进社会和谐,拓宽创业思路,造福商会会员,谋求共同发展! 商会理念:架设山东河北之桥,促进两省经济发展; 谋求共赢发展之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打造全新儒商之道;凝聚乡情友情商情。 本会下设秘书处、信息部、商务部、法律维权部、文化艺术交流部等机构。秘书处是商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的决策和实施;信息部主要是协助会员开拓市场,收集、提供市场信息,做好会刊的编印、发放工作,维护和更新商会网站信息等;商务部主要是负责商会对外的商务洽谈与沟通,为会员建立省内外的商务企业贸易合作关系,并策划和组织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交易会、市场介绍会等;法律维权部主要是为商会会员提供专业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全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交流部主要是加强商会会员与省内外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文化、艺术、经济和贸易的交流与合作等。 本商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只要符合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担负起商会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均可申请入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山东商会 (Hebei Province 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有志于促进我省经济文化交流,拓宽经营渠道,改善自身生产经营等经济环境的法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与职业道德,团结会员遵法、守信;加强在河北省从业的山东工商业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提供资讯与帮助;为会员协调和谐生产经营等经济交往环境,组织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闯市场;创造条件,吸引全国各地山东籍人士开办的工商企业到河北投资、兴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即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经团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维护本会形象。 二、协助河北省各级政府做好会员的宣传教育和自律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和谐社会。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为会员协调关系、排忧解难。保护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企业会员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我省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政府部门、商团组织及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经营、管理、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免费为会员开展专业培训,举办专题论坛及研讨会,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八、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往来,开展经营、合作及出国考察等相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举办会展、拓宽本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 十一、加强自律、联合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河北经商的山东籍人士、企业;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会员工作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保守本会秘密,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 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未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脱离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自律、遵守法纪。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应列席商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是:对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1名,由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年度财务的预算和决算; (五) 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受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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