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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规范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包括防震减灾在内的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应选择具有明显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

(一)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

(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相关的陈列馆、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三)具有防震减灾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四)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或场所;

第五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由省地震局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等相关单位组织认定,设区市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 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环境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并配有多媒体演示、触摸屏等设备和挂图、展板、科普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

第七条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展示的主要内容:

(一)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

(二)国家防震减灾大政方针、工作宗旨

(三)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状况

(四)防震减灾知识

(五)地震科普知识

(六)地震仪器的展示、演示等

第八条 有相应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活动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1-2名。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稳定的宣传和运转经费。有计划、有渠道的将科普基地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中。

第三章 组织要求

第十条 基地所在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科普基地工作,能及时解决防震减灾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基地所在单位要有科普工作机构和分管领导。要有科普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更新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备一定防止各种突发灾害和应急疏散措施。

第十三条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下达的防震减灾科普任务。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注重科学性,用作宣传的基本事实、基本数据应确凿,基本原理应准确,基本概念应清楚。不得宣传违反科学的内容。科普宣传制品应以公开出版的为依据,宣传内容应体现防震减灾的工作特色。

第十四条 根据地震形势、社会舆论,针对被宣传对象的文化程度及专业特点,宣传内容、程度能做到有所侧重、有的放矢。

第十五条 基地在宣传方式上应丰富多样,宜采用图片、录像、实物、演示、讲座等形式,解说词、说明应通俗易懂,有较强的知识性、趣味性,以求收到良好的科普效果。

第十六条 向社会开放,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或自行参加每年“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以及各省市组织的科技内容的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基地应与当地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科技教育馆、文化旅游景区、地震遗迹遗址等活动场所申报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应不少于200天。科研机构的重点试验室、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申报省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的,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

第十九条 基地科普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要加强基地的建设工作,不断对展出和活动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同时要做好对基地设施的保护、修缮和环境美化工作。

第五章 申报程序、认定和授牌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总体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

(四)相关图片、视频、宣传资源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方可向省级进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地震局、科技厅、科协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委员会,依据认定标准,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省地震局、科技厅、科协联合对获得认定的基地授予“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颁发基地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防震减灾教育基地标准的单位,推荐参加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地震局、科技厅、科协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省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各项地震科技知识普及活动。

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当地设区市地震局备案(一式2份)。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地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基地标志,全省通报。

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和评价验收暂行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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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4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