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河北省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实施意见》(冀震发[2009]38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创建、申报、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建设管理应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目的,以提高社区居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河北省地震局负责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认定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的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依据《河北省创建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工作实施意见》进行建设,并具备了以下条件: (一)组织建设 成立了社区地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能够与政府主管部门保持日常的工作联系,小组组成人员确能做到分工协作和有效工作。 (二)工作制度建设 1、完善了社区防灾减灾各项法规和综合型配套政策,强化防灾减灾意识和职责。 2、工作制度明确包括防震减灾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日常宣传方案、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方案、震后自救互救方案、震后生活安置方案等内容。 3、建立了社区居民联络卡制度。社区居民联络卡以单元为单位将本单元所有家庭的人数、年龄、职业、联系电话印在卡片上,每家一卡,做到不漏一户一人。 4、建立了地震安全示范社区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社区社志愿者队伍、应急避险场所、“三网一员”、宏观观测点、社区、家庭预案、社区居民等内容),做到快速查阅。 (三)规划计划建设 1、建立了示范社区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建立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规划图。 (四)地震宏观异常观测 1、在示范点建立了“三网一员”组织网络,增强地震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2、依托社区居民建立动物宏观观测点。将养有各种动物的居民登记造册,将其吸收为宏观观测员,有异常及时上报。 3、具有一定数量的宏观观测员,能够有效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观测。 4、有完善的宏观异常上报制度,能够及时上报异常信息和平息地震谣言。 (五)地震应急能力 1、制定了社区、家庭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志愿者个人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2、建立健全了邻里互助网、应急避险通道网、单元地震应急救护网、居委会联络卡。 3、建立了地震应急避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医疗紧急救护站。 4、社区交通应设有应急抢险车辆专用道、应急医疗专用道,设有应急避险标志,绘制《社区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分布图》。 (六)社区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 1、社区志愿者队伍人数占社区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及以上。 2、社区志愿者队伍由具有地震应急、救援知识的人员组成,并在年龄结构上具有合理性。 3、社区志愿者队伍包括应急救援分队、后勤保障分队、灾情速报分队、医疗救护分队、次生灾害源控制分队、流动宣传分队、宏观异常观测分队、治安巡逻分队、电力抢险分队、应急供水抢险分队等。 4、制定了社区志愿者队伍章程、管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纪律。 5、社区地震志愿者的分布确保了每栋楼每个单元至少1一名。 6、社区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七)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1、有专门的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队伍。 2、制定了科普宣传制度,定期的举办科普宣传活动,散发科普宣传材料。 3、经常化地组织开展震前社区居民学习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开展社区、家庭地震应急模拟演练、熟悉掌握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震时能够迅速安全避震;震后能够协助政府搜集灾情,开展自救互救,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开展地震宏观异常观测。 4、每户家庭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地震科普读物。 5、具有或配备了居民学习地震科普知识的基础设施。 (八)社区环境 1、社区公园或空地面积能够有效承担本社区避难人口数量。 2、社区民居建筑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县(市、区)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设区市地震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省地震局。 第三章 申报程序、认定与授牌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中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基地科普设施、科普能力等情况; (三)防震减灾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等; (四)相关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设区市地震局负责申报社区的初步审查工作,通过审查的,按规定报送省地震局。 第九条 省地震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专家组,审查申报材料,研究确定认定意见,必要时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省地震局对获得认定的社区授予“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颁发示范标志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完成各项规定任务。 第十二条 省地震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现场指导示范社区的各项地震科技知识普及、地震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三条 “河北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应当自命名之后的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当地设区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一式2份)。 第十四条 省地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进行检查。 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并按规定向中国地震局进行推荐。 对检查不合格的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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