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的租佃制有两种形式;即合种和承佃。
合种就是佃客用自己耕牛或地主耕牛耕种地主土地,秋收后,除种子和农业税外与地主对分(自带耕牛)或按四六、三七(地主出耕牛)分收成。这种佃客当时称之为“分田客”。
承佃就是佃农向地主承租田地,一般缴纳定额税,多在五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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