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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准,合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4月30日成立,本会全称为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本着自愿、平等、民主的原则,本协会由合肥辖区内由30家会员企业组成行业性自律组织,注册登记为社团法人。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为大会执行机构,对大会负责,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执行本会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以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自律为宗旨,努力推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efei,缩写为IAF)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合肥市各商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赢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健康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合肥市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当涂路与双七路交叉口惠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签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经营行为,督促会员依法经营、认真贯彻执行各项金融保险法规政策,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维护保险行业的合法权益,代表保险业界向安徽保监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反映共同愿望和建议。

(三) 促进合肥市保险业同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四) 组织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并并为会员提供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业务培训、行业内各种交流活动,做好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宣传,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五) 接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审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推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四) 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与本协会活动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界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得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政党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单独设立财务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的管理制度,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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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