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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和田县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释义

和田县境内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乡镇企业人员中为本乡(镇)农业人口的,由本乡(镇)负责统一登记其参加新农合;城市上学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学生,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负责登记,收缴参合费以后可以参加新农合;住在县城,但户口在乡(镇)的农业人口,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负责登记,收缴参合费后可以参加新农合。

原来是农业户口,后来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城镇下岗职工不得参加新农合。

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筹资标准

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牧民个人缴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自治区财政对农牧民个人承担部分补助资金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地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元;县本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元。

参合资金的收缴,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收缴,每年一次性收缴后交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管理。

1.住院补偿范围

患者住院的药费、手术费、床位费、诊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抢救费、注射费、辅助诊断性检查(包括核兹、ct、彩超等大型检查)、化验;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如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事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的或用量差别较大的较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尿管、钢板、钢钉等;各级残联和新农合基金共同支付的如假肢、助视器、助听器、盲杖、拐杖等,按规定的承担比例支付。

2.下列情况不在合作医疗经费报销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

(2)交通事故,打架斗欧致伤,酒后闹事致伤发生的费用。

(3)自残、自杀、按摩、医学美容、整形手术、镶牙、拔牙等费用。

(4)各种保健药品、营养药品、输血、戒毒药、自购药品等。

(5)性病、艾滋病、戒毒等治疗费用。

(6)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的费用。

(7)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就诊治疗发生的费用。

(8)个人自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包括征兵、婚前检查、旅行体检、出境体检、入托入学、聘工等)。

(9)预防性、保健性诊疗、医疗咨询、医疗鉴定、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费、特护费、优质优价(特殊病房)、自请护士、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治疗、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保险费。

(10)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诊疗项目。

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提高10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再执行新农合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乡镇顺产定额付费400元,县级医疗机构7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项目补助400元,新农合基金定额补偿300元。

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四)其他补偿

新生儿补偿

新农合年度筹资时未出生的新生儿在产后10日(含10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应纳入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10日后因患疾病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不予补偿,鼓励孕产妇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合理检查”。坚决控制以创收为目的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护理操作规程,防止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参合农牧民一律按新农合经费使用标准、让利优质优惠服务协议等规定实行垫付制。(对超出规定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新农合定点医院:

1、自治区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新疆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第五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第六附属医院(自治区建工医院)、自治区中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自治区胸科医院、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自治区第二济困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军区总医院)、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儿童医院)、解放军第四七四医院、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

2、和田地区人民医院 、和田地区传染病医院、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和田地区精神病院、签定协议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3、县人民医院、县维吾尔医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县计生指导站、签订协议的县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4、各乡(镇)卫生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公司,按照和地民发【2010】06号文件要求,对已参加新农合并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对其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合理医疗费(三个目录内部分),按照0—3万元部分5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60%;5万元以上部分70%的比例进行理赔。每一保险人每一保险年度的赔付最高限额5万元。县合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新农合与保险理赔,民政大病救助的衔接工作。并代理为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村低保对象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3)民政医疗救助按照:民政医疗救助金额=总医疗费用-医院减免-新农合住院补偿-新农合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理赔-×相应救助比例。民政大病救助年度封顶线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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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6: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