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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核立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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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立法的由来

自1896年法国物理学家贝克勒尔发现铀的放射性以来,科学家们一直致力于核能的开发与利用,并在1942年运行了第一座人工反应堆,从此人类进入核能时代。核能发电在经历了二十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的高速发展后,由于各种原因于80年代后缓慢平稳的发展。近几年来,由于石油等能源的消耗急剧增加和环境压力的增加,各国又将目光关注在核能这一重要能源。如今,核能已经广泛应用于发电、医疗、食品、农业、国防等领域,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与煤炭、石油等常规能源相比,核能是一种对环境友善的能源,具有浓集、清洁、安全、经济的特点。然而,核能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核能对人类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放射性污染、核事故和核事件和核武器三个方面。

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对于核能的安全和和平利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际条约是核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众多的核安全国际条约可分为四个大类:1、关于放射性物质管理的国际条约;2、禁止和限制核武器的国际条约;3、防范和制止核恐怖主义的公约;4、关于核损害责任的条约。

这些条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核能安全的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这些条约与核能的进一步发展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1、强制性不够;2、原则性强,具体性差;3、损害责任不明确;4、国际合作不充分。

核安全文化

核安全文化是在总结三里岛和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核安全管理理念。安全文化对核安全的改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和核产业运营单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安全文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核安全文化与核安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核安全法律对核安全文化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安全文化标准的制定和评价、核安全文化发展的推行和促进、核安全文化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预防等各个方面。为了保证在核能的和平利用方面进行合作,世界各国互相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协定。

我国核安全立法现状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数量众多,内容庞大,主要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四个部分组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实践意义。我国的核安全立法自始注重与国际标准相衔接,重视国际合作,并紧密结合我国国情。

由于我国核能立法时间较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公众参与度较低,立法缺口较大。为了适应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建设对能源的需求,我国应当明确核能的战略地位,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核安全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增强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使公众认识到核能发展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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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6 0: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