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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释义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6年9月27日上城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规范代表议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代表议案,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格式行文的议事原案。

三、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四、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 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需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应当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五、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要明确清楚,案据要充分合理,方案要具体可行。

七、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书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

八、代表应深入实际,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九、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要求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一般应当在本次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议案领衔人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十一、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十二、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由大会秘书长牵头、主席团常务主席及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研究议案处理的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的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十三、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审议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被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需要增加的会议日程,由大会秘书处安排并报主席团同意。

十四、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十五、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向主席团报告审议意见后,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六、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十七、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重要的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八个月内,作出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八、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议案领衔人或部分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参加审议,听取提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十九、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书面抄告提议案的代表,并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十、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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